佛山市构建综合型医疗救助体系全方位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
2016年5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6〕26号),全面建立以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含首次和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为框架的“四位一体”的综合型医疗救助体系。综合型医疗救助体系从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出发,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并通过依托市级社会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系统搭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切实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一、扩范围,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的最大亮点就是将低保临界对象(低保临界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倍)全面纳入救助范围,享受与低保对象同等的待遇。一是免收低保临界对象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病历费和住院押金。二是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资助参保范围,全额资助低保临界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享受与低保对象同等待遇。四是将低保临界对象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救助、大病二次医疗救助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范围,享受与低保对象同等待遇。
二、提标准,提高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全市低保对象(含低保临界对象,下同)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90%(原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为不低于80%),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原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为不低于45%)。低保对象住院的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原对低保对象的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6万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三、增项目,新增三项医疗救助政策
一是新增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二是新增大病二次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单次个人住院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大病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给予不低于80%的二次医疗救助,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3万元。三是新增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因患按病种付费的疾病到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年度报销最高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中。
四、保底线,对医疗救助后仍困难的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低保对象和低保临界对象住院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大病医疗救助和住院二次救助报销后,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两个月低保标准;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5个月低保标准;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本市10个月低保标准。
五、简程序,提高“一站式服务”结算水平
一是简化结算流程,将医院和民政部门的结算方式由医院提供费用单据、民政部门对账结算调整为由民政部门直接根据“一站式服务”系统数据进行对账结算。二是将结算的时间从半年结算一次调整为季度结算一次,提高了资金支付效率。三是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大病二次医疗救助和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服务”系统进行结算,最大程度减少困难群众付费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