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
为巩固2014年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委定于2015年11月开展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二)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检测制度落实情况;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制度落实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制度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对象与方式
(一)检查对象。
珠三角9市每个市抽查省、市、县(市、区)核发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各2家,省发证不足两家的地市以市发证的医疗机构作为补充,接受检查的医疗机构不少于6家。
(二)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时,依机构开展的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检查。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场所的卫生审查情况、状态检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情况、防护安全保障和放射诊疗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分组
交叉检查分为三个大组,其中每个小组互为检查对象,由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科)负责人任组长,每个小组3-4人。
第一组:广州、佛山、肇庆;广州检查佛山,佛山检查肇庆,肇庆检查广州。
第二组:深圳、惠州、东莞;深圳检查惠州,惠州检查东莞,东莞检查深圳。
第三组:珠海、中山、江门;珠海检查中山,中山检查江门,江门检查珠海。
四、时间安排
交叉检查从11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交叉检查准备工作,配合交叉检查工作开展。属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交叉检查时发现的涉嫌违法医疗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二)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的有关要求,廉洁自律。交叉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结束后由各检查单位负责撰写检查报告,连同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三方签字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检查表》(见附件1),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省卫生监督所;请各单位将联系人报名回执(见附件2)于11月6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黄仙钟,联系电话:020-89101280,13570098240,传真:020-89101280,邮箱: [email protected] 。
(三)本次交叉检查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我委负责,差旅费由各单位报销。
(四)我委将适时组织人员对本次交叉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交叉检查表
2.广东省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交叉检查联系人报名回执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