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诉讼白皮书:大型三甲医院成被告比例高

22.05.2015  12:01

  

   大型三甲医院被告比例高 判赔金额与索赔额差异大   

  鉴定机构发现纠纷当事人难缠后“跑路”、法官不愿长期审理医疗案件、病历潦草似“天书”法官也看不懂——医疗纠纷问题还真多。21日,广州法院医疗纠纷研讨会举行,会上发布的广州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0年-2014年)显示,广州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成被告的比例较高,而超过六成二审案件医方被判赔偿。

  【看现状】

  医疗纠纷案总体呈上升趋势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广州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医疗纠纷案件共1131件,而2005年至2009年的案件共727件。可见,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白皮书指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诊疗服务总量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是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大型三甲医院成被告比例高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大型三甲医院、村镇卫生所等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但是,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成为被告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到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看病的人多,病情也更为疑难复杂和紧急,风险更大,更易发生争议。

  因此,广州医疗纠纷案件也呈现地域性分布特点,越是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医疗纠纷的数量越多。从全市看,医疗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大型医疗机构较多的城区,其中越秀33.16%、白云15.16%、天河15.16%、海珠13.48%,仅这四个区就占了全市医疗纠纷案件的76.95%。

  审理期限远超其他民事案件

  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对这些问题难以做出准确判断,通常需要借助医学鉴定来认定。广州中院近5年判决的270件二审案件中,一审做过医疗鉴定的有227件,占84.07%,有的还多次鉴定。

  受鉴定周期长的影响,医疗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远远超出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以案件比较集中的越秀、白云、天河和海珠法院为例,近3年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期限平均在200天以上。

  三成多二审案医方无需赔偿

  广州中院近五年来二审判决结案270件中,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73件,占64.07%。其中,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109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40.37%;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64件,占判决结案总数的23.70%。二审判决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责任的案件97件,占35.93%。

  从赔偿金额看,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患者主张的数额差异较大。近五年,广州中院二审医疗纠纷案件患者的请求金额平均为34万余元,最终支持的金额平均为6万余元。

  【热点词】

   医患纠纷  

   一视同仁莫向“医闹”妥协  

  白皮书分析说,当下,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根本缓解,这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体制机制因素。

  现实中,由于医护人员工作繁忙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不重视与患者的沟通,没有时间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让患者感觉不受重视和尊重,进而对医护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医护人员在告知说明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导致患者对治疗行为产生疑虑。

  而一些患者没有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风险,甚至有将医疗服务商品化的倾向,认为自己付出医疗费用,就应获得相应的诊疗效果,一旦出现不良后果,缺乏心理准备。少数患者受职业“医闹”的唆使和挑拨,采取极端方式主张权利并漫天要价。

  对于“医闹”行为,广州中院方面认为,要破除“不闹不理,小闹小理、大闹大赔”的思想,对于所有的医疗纠纷应一视同仁,依法处理,不向“医闹”妥协。

   天书”病历  

   潦草似“天书”法官有时也看不清  

  “当下的医疗纠纷案中,医方病历不规范导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非常普遍。”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闰受访时坦承,有些病历潦草得法官也看不清。

  白皮书披露,较为多见的是病历漏记或记录过于简单。如未书写门诊病历、麻醉未记录麻醉药剂量、手术记录对重要情况欠缺描述、手术和抢救记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这都会影响对重要事实的认定,导致对医方不利的局面。

  其次,病历书写不严谨。一些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不够重视,书写时出现基本信息错误,如写错日期,床号、页码、年龄等,或前后矛盾又或不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

  另外,病历还存在修改不规范、病历资料不完整的问题。

  广州中院负责人建议,病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和保管,确保医疗纠纷发生时能够查询到详细的诊疗过程。

   法官畏难  

   具有医学背景的复合型法官稀缺  

  “广州全市基层法院医疗纠纷专业化审判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感觉案件审理难度大,信访压力大,难出成绩,有畏难情绪,不愿意长期从事此类案件的审理。”广州中院负责人说。

  据悉,目前,广州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复合型法官非常稀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度很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难以形成内心确信,需要医学专业人士辅助。为此,广州中院建议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全市集中管辖——可将所有市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指定由1至2家基层法院审理,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审判庭,并负责与相关单位横向联系。

   鉴定“跑路  

   医疗鉴定难严重影响着法院审判  

  据白皮书,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时间长、患方不配合,是医疗纠纷发生后“鉴定难”的原因,严重影响审判。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医学会没有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入选全省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名录的机构只有20家,广东省内多数医学会没有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实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余地不大。

  “有的鉴定机构被选定为案件的鉴定单位后,看到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矛盾尖锐,就找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者终止鉴定,导致案件审理无法顺利进行。”广州中院一位法官说。

  为此,广州中院建议建立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质许可和管理的、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资质要求,并制定鉴定的程序规范。为了激励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将参与鉴定听证的情况作为职称考核内容。

   案例  

   孕妇难产未积极处理,医院担责  

  法院查明, 2008年底,产妇阿何进入广州一家医院待产。当晚九点,阿何宫口开大,但一小时仍无进展。检查发现是子宫收缩偏弱,于是医生给了点滴缩宫素。半夜三点多,监测发现阿何突然出现宫缩后胎心减速。医生进行指导助产,男婴顺产后被诊断出轻度窒息,头颅出血,头皮下血肿。此后,男婴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期。

  阿何认为,医院违规使用催产素,胎心出现异常也没有进行调整,处理延误还违规进行腹压操作,导致男婴出现运动发育迟缓、多动综合征、左耳听力下降等问题,遂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17万元。医院认为其没有医疗过失,患儿的不良后果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

  法院为此委托了医学会做鉴定,结果是医院行为符合处理常规,没有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阿何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某研究所进行过错鉴定。该研究所认为,医院看到胎心下降后,没有调整催产素用法,没有进行引导助产,处理不够积极,存在过失。婴儿头部有包块,分娩有腹压操作不当的可能。不排除这些过失行为和男婴如今出现的不良状况有关系。据此,法院认为,医院应该承担25%的责任,赔偿阿何家损失四万余元。

  ●点评: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大利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密切关注病情变化采取积极措施,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篡改病历被推断有错,医院赔偿  

  经查,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的黎某曾在2009年多次进入医院治疗。同年12月24日,黎某因为皮肤瘙痒上该医院就诊,医生给他输液。当晚黎某回家不久就出现突然心悸、气促、大汗淋漓症状。黎某赶紧回到医院就诊,却病情愈发严重,至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说,黎某原本有糖尿病,但医院却对他注射了含糖10%的葡萄糖,此举与黎某死亡有重大关系。医院却认为黎某死于心脏猝死,与葡萄糖没有关系。司法鉴定认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黎某死亡可能和心脏疾病有关。但是,医生诊断过程中存在缺陷,比如病史询问不详细,病例书写欠规范等问题。

  法院经查,患者门诊病历处方存在多处涂改痕迹,医生接诊时没有仔细询问患者病史,也没有进行体格体征检查,这些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章程。医院在黎某皮肤瘙痒时,为他注射葡萄糖,在其出现心悸等情况再次返回医院时,又注射葡萄糖。当出现了医患纠纷也没有封存实物,家属被动放弃了尸检导致无法确认死因。但综合各因素,法院认为医院有过错,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点评:法院认为,病历存在书写格式等瑕疵在所难免,固然不能以篡改、伪造、销毁论。但此案医院篡改病历事实清楚,而且用药前没有询问患者病史,属于存在重大过错。

   现场热议  

   尸体移送在医患纠纷中占大头  

  昨日案例研讨会上,中院还发布最近五年的十大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广医二院伤医”案件成为第一个被点评案例。对于该案,广州市律师协会朱秀恩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医院无疑是受害者,但医院有些做法也值得反思。他介绍,此事的导火索其实有两条,一是家属没有见到病人最后一面。病人在死亡前两天就已经转入ICU病房。因此,他建议,尝试改善医院的临终关怀。比如,在ICU旁设立一个陪人休息室,如果病人病危,可以及时通知病人家属进去见亲属最后一面。

  朱秀恩说,另一条导火索则是家属希望把遗体取走。但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应该在2小时内移送太平间,如果患者家属想抢夺尸体,经劝说无效,医院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律师提出在ICU旁边设立探视的地方,在死亡第一时间让家属进去,也许有助于改善医患的关系。”朱秀恩的两点意见得到点评人——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胸科医院党委书记邹勇的回应,但他说,人文关怀与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相矛盾的地方,ICU的病人怎么探视法律上也有规定。

  尸体移送问题,在医患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重。邹勇说,家属失去亲人已经悲痛,但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则要求,尸体不能运回原地,必须在当地火化。大量的外地病人到广州来就医,很多病人来了广州就回不去了。

  “来的时候是人,回的时候就是骨灰。”邹勇说,粤东、粤西等地的病人家属很多都希望能把尸体运回去,医护人员因殡葬管理规定而挨打挨骂的情况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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