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送回扣成行业“潜规则”
当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桂礼庆找到韶关仁化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沈学忠时,桂礼庆并没有送上一沓钱,而是给沈学忠留下了一串数字——自己代理的彩超参数。几个月后,当仁化县人民医院通过招标购买彩超时,沈学忠指使手下按照该参数提出要约标准。毫无悬念,桂礼庆拿下168万多元的中标单,而沈学忠也“顺理成章”地收到36万元感谢费。
这只是过去5年,韶关检察机关查办的31宗医疗领域犯罪案件中的一例。
近日,韶关检察机关对2008—2013年所查办的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发布《关于全市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题调研报告》。7万多字的报告回应了公众关于该类犯罪案件的热门追问:医务人员与医药代表的权钱交易多发生在哪些环节?职务犯罪有什么样的“岗位特性”?受贿人收取的回扣比例有多高?……
●南方日报记者 赵琦玉 谷立辉
权钱交易名目
报告统计,2008-2013年韶关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1人——其中受贿罪20人,行贿罪4人,贪污罪4人,挪用公款罪3人;发案单位涉及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17家,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含副职)15人,部门负责人(含副职)6人;其中属于县处级以上要案的有3人。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是韶关医疗机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两个领域。而在这些相关领域里,从招投标前、中标后、汇款时再到供药环节,医务人员与医药公司业务人员(即医药代表)的权钱交易逐渐形成了普遍路径。
招投标前给予“开路费”是涉及医疗器械采购所特有的环节。
在韶关市新丰妇幼保健院招标前,医疗器械商邹节龙和原院长胡金连有了“亲密接触”:邹节龙为了让胡金连以其产品技术参数提出采购建议,给了胡金连1万元“打通关系”,事成后,胡金连又收到邹节龙5万多元的回扣。
案件中出现得最多的一个环节则是中标后给予“感谢费”。在沈学忠受贿案中,沈学忠在医疗器械采购中为医药代表桂礼庆、苏洵文等人谋利,桂礼庆、苏洵文等人在产品中标后,送给沈学忠“感谢费”共计112万元。此外,沈学忠还在药品采购当中先后收取了朱峰等人的“感谢费”共计200万元。2011年,沈学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30万元。
此外,个别医药代表在供给医院药品后,为了尽早结算回款或因医院拖欠药款,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以换取其批准结算药款。这即是回款时的“好处费”。韶关市红十字会医院原院长邓朗明在收到医药代表彭育平私下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回扣后,才批准向彭支付了药款。
和“开路费”、“感谢费”、“好处费”不同,供药期间给予药方提成则和开药方的临床医生也产生“关联”。涉案医药代表在与医院签订供药合同期间,通过统计临床医生开出的药方并给予回扣,从而获取更多销售利润。
回扣比例
一般药品10%-15%医疗器械可达20%-30%
无论是何种名义的回扣,实则是按采购总额一定比例所给予的贿赂。报告分析,给回扣已成为一些医药代表惯用的推销手段,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只是何时给、给多少有所不同而已。
报告显示,从调研的案例来看,一般药品“回扣”为10%-15%,医疗器械可达20%-30%。
像韶关新丰妇幼保健院原办公室主任胡国文受贿案中,医药代表涂玉峰为了争取该院生意,把给胡国文的药品回扣提高到20%。
据统计,过去5年,韶关查办的医疗领域案件涉案金额共1238.1万元,通过办案共挽回经济损失1252.19万元。这些案件全部属于经济类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与商业贿赂相关的受贿、行贿及贪污案件占了总数的90%,罪名高度集中。
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指出,医疗领域内案件之所以表现出明显的商业贿赂性质,与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运营当中自主购销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的商业活动有关,尤其在医药方面既是买方又是卖方,较容易受到贿赂犯罪行为的腐蚀侵害。
那么,在这些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谁是医药代表们眼中的“目标”对象?
报告显示,职务犯罪具有较明显的岗位特性,发案集中在关键岗位。据统计,过去5年里,共查处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副院长、药剂和财务部门的正副主任21人,占案件总人数的67.7%,这些人掌握了医药采购的建议权、选择权和财务审批权,成为了行贿人重点拉拢腐蚀的对象。
例如韶关仁化县人民医院在2006-2010年间,从提出采购建议、确定购买到最后付款,都由原院长沈学忠说了算,当然沈学忠是私下收受了医药代表回扣才作出“决择”。
“涉案的医疗机构与医药代表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报告写道,医疗机构腐败往往与相关医药企业密切对应,医药企业最终是通过医疗机构来实现销售利益。
案发有因
医药采购院内院外监督均缺位
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报告从直接原因和经济原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目前,医药采购分为药品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药品是从“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由医院药事委员会遴选审核;医疗器械则实行政府采购,一般由医院采购领导小组向政府提出采购建议。
尽管国家从2002年开始就颁布了药事管理规定以建立药品遴选审核管理制度,但在大部分发案的医院里,无论是提出采购建议还是选择药品,往往具有最终决定权的仍是医院负责人或药剂部门负责人,采购权力集中在个人手上,因而给贿赂双方留下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发案的医院里,除了存在以上的采购制度不规范问题外,监督机制不健全同样给医药采购中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在个别规模小、科室少的发案医院,医师专家人员少,加之行政管理体系并行的原因,组成了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采购领导小组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真正的权力监督作用。
内部监督缺位,外部监督同样“不给力”。报告指出,目前,医药采购虽然要经过政府采购审批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程序,但这种后置程序却难以发现和制止交易活动当中的贿赂行为。根据行政设置,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药公司由药品监督部门管理,而医药采购活动作为医院和医药公司的结合点,却成为监管的空缺地带。
医药流通机制、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被认为分别“抬高”和“标高”了药价。
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认为,医院在采购药品后最高只能加成15%卖给患者,而且医改后县级以下公立医院还实行药品零加成。在这种情况下,终端医药代表不但赢利还有“让利”行贿的空间,说明了医药利润主要留存于进入医院之前的流通环节,医药价格虚高的最大受益者是中间商。
目前医药流通机制即医院不能直接从厂家进货,必须经过商业配送才能进入医院,处在医药产品流通领域的医药公司,有的甚至存在逐级代理的现象,流通成本一增多,医药价格自然就被“抬高”了。
报告认为,我省于2006年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广东省药品采购平台”为依托,由政府定价并进行网上招标,药品批发企业中标后成为配送商,医疗机构则从网上进行采购,由配送商送药到医疗机构。但是一些出厂价格不高的药物,经过采购平台定价后,中标价比出厂价高几倍甚至十几倍,即使考虑到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等因素仍然价格过高。
■对策
设立医药采购“安检门”
有行贿记录者不得参与招投标
“虽然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表面上只影响个人前途或单位运作,但所有的回扣款项都会摊入医疗成本,由患者为他们收取的回扣来‘买单’。”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直言。
如何预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报告开出了5大“药方”:规范医药工作制度、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廉洁从医教育、严格医药行业管理、构建多方治理合力。
报告建议,要建立医药采购“安检门”制度。在药品采购时,应对相关医药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显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应否决其公司或个人的投标。通过设立入场前的“安检门”,将那些有行贿记录者否决出局,促使医药行业主动对自身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报告还指出,要根除“医疗回扣腐败”和“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除了要解决医药采购中的各种不规范因素之外,更要消除诱发商业贿赂产生的经济因素,才能实现长效预防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减少流通环节、控制流通成本,完善采购机制,制定合理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