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需完善运行制度

19.08.2014  12:32

  本报报道,据了解,医疗责任险已经纳入我市新一轮医改议程,并列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主要事项。市卫计局医政中医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要求,到明年年底前,全市40家公立医院都必须投保医疗责任险。

  在医院一方被医闹特别是职业医闹折磨得死去活来的时候,医疗责任险的推出,当会受到医院一方的欢迎;而从患者一方看,责任赔付经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经手,不直接面对利益相关方的医院,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不过,从欧美国家相关操作来看,这一制度设计却面临一个瓶颈,如果投保收入不敷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只是为他人作嫁衣,那么,这一制度就面临难以持续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医疗责任的认定,还是赔偿金额的控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都需要系统性的支撑。

  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欧美国家目前的做法是,执业医生甚至某些关键岗位的护士需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而这种购买是强制的,是医生和护士从事职业行为必备的要件之一。医疗责任强制险的工具价值就在于,它提供了医患矛盾的缓冲器。不过,欧美许多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保险公司退出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在把赔付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多数情况下,医院一方认定医疗责任的尺度大为放松,而这种势态无疑激励患者一方争先恐后地发起赔偿诉求,由于保险公司赔付过大,甚至得不偿失,某些保险公司选择干脆退出了这一险种的经营,医责险也几乎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从上个世纪70年代至今,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医责险危机。

  为了挽救医责险制度,欧美国家实施了补充性的制度设计。其一是,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豁免。医责险赔付的前置条件是,医院一方对患者一方的损害是有责任的,有责任才能启动赔付,而在责任认定环节上,保险公司不再是门外客而是参与的一方,监督医院的责任认定过程。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对于医院一方明显的职业道德缺损,如医生饮酒做手术等和刑事犯罪所造成的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而由医院赔偿。其二是,规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限额。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上限定为25万美元。当然,医护人员的道德缺损或刑法犯罪所造成的赔偿金额不在限制行列。

  医责险,看上去很美,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的问题不是一个两个。医疗是风险高发的领域,无论是医生还是护士,都有可能因为一个小失误而导致患者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因此,医责险固然是一个不错的制度,但它的运行却可能因为风险重重而变得运行艰难,因此,补充、修正、完善现行制度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