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原标题: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3]783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2015年2月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
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和收益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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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年年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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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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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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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3、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
公告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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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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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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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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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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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7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7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4 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 年 8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
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起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及华安
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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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
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
监。2015 年 5 月起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1 人(含香港公司),其中 55.5%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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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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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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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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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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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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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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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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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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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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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行长: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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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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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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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4)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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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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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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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2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2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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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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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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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3】
783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 335,393,132.3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35,393,132.33 份;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0,847.86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0,847.86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0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35,523,980.19 份,已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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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2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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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的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
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二)基金的开放期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设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参见相关公告。
若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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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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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未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将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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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 元限
制。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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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购费率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 M)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A 类基金份额
3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在其后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
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包括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收
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 0.2%。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间 赎回费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2%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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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97,934.56 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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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满 1 个封闭
期,对应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50=105,0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2%=210.0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0-210.00=104,790.00 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 1 个封闭期,
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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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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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并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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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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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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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管理充分捕捉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
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捕捉债券市场中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目标,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
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
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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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风险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分析
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
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之
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同时结合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限和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
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
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在
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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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
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
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
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
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
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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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
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风险。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发展周期、上下游行业相关性、行业集中度、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产业政
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竞争力、行业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交易环境、法律与监管框架、行业重构、行业市场结构、技术变
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质、未来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
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此外,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
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
债券密切关注,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投资策略。本基金特别关注高收益信用债券内外部评级差异,寻找超额
收益机会。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此类
券种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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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
其中,上述“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以后在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基金、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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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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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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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41,166.10 0.31
其中:股票 1,441,166.10 0.31
2 固定收益投资 450,886,984.10 97.42
其中:债券 450,886,984.10 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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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31,993.42 0.76
7 其他资产 6,951,819.58 1.50
8 合计 462,811,963.2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40,441.60 0.4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724.50 0.00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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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1,441,166.10 0.4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729 燕京啤酒 138,504 1,440,441.60 0.42
2 600037 歌华有线 23 724.50 0.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63,163,705.10 47.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5,904,500.00 65.91
6 中期票据 61,688,000.00 18.00
7 可转债 130,779.00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450,886,984.10 131.5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12236 15本钢01 300,000 30,363,000.00 8.86
15昆钢
2 011599190 300,000 30,141,000.00 8.79
SCP002
15包钢集
3 011599192 300,000 30,138,000.00 8.79
SCP003
4 011599197 15协鑫 300,000 30,081,000.00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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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P002
15广田
5 011599205 300,000 30,069,000.00 8.77
SCP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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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99.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10,119.9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51,819.5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5年6月30日)
1、华安年年盈 A 类基金:
净值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增长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收益率③
率① ② 准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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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5 年 2
2.20% 0.09% 1.60% 0.46% 0.60% -0.37%
月 3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华安年年盈 C 类基金:
净值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增长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收益率③
率①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5 年 2
2.00% 0.09% 1.60% 0.46% 0.40% -0.37%
月 3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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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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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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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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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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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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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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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超过 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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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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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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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
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
相关规定。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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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流程,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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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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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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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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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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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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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3)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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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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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能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情况,本基金将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关闭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
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
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
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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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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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
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
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
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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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在
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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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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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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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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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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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82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
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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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础
交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期
交
易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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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
约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交
易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创
新 利增利 支持 - 转 -
交
易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
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
其他各类电子服务的定制;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
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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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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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名称
1 上海证券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2 月 4 日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报、证券时报
2 上海证券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2 月 17 日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报、证券时报
3 上海证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3 月 7 日
经理变更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3 月 12 日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单 上海证券
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3 月 13 日
最低保留余额限制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3 月 31 日
值方法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
电子交易平台暂停部分基金通过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4 月 8 日
支付宝渠道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 报、证券时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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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公告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
2015 年 6 月 2 日
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机构客户认购、 报 、 中 国 证 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增加汇付天下为销售机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6 月 2 日
构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在官方京东店开展认购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6 月 10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 上海证券
东电商平台开通华安基金官方旗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6 月 10 日
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上海证券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6 月 12 日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上海证券
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6 月 29 日
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4 上海证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6 月 30 日
经理变更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上海证券
及高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7 日
公告 报、证券时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基金持有的“新宁物流“等股票估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10 日
值调整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20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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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销售机构 报 、 中 国 证 券
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18 上海证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7 月 11 日
人员变更公告
报、证券时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参加同花顺申购费率优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14 日
惠活动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报、证券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 上海证券
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16 日
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分红公告 报、证券时报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销售机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16 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23 上海证券
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7 月 18 日
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报、证券时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 报 、 中 国 证 券 2015 年 7 月 24 日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报、证券时报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上海证券
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报、中国证券 2015 年 7 月 24 日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
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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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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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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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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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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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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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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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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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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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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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
比例超过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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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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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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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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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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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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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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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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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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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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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
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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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以及每期
封闭期的具体时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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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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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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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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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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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
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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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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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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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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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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