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款用于补助协管员 深圳一受贿水务执法员求轻判

16.12.2015  20:21

深圳宝安区环保水务局监察大队一执法员收受企业贿赂,法院认定贿款用途不影响受贿性质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报道:环保水务部门的一个小小执法员,在年节之际大肆收受环保公司、排污企业贿赂。宝安区环保水务局监察大队一执法员梁某光涉嫌受贿被查,他辩称,其收受的节日礼金主要用于所在小组的日常支出包括协管员的临时出勤补助和节日补助等方面。然而,无论贿款的用途是什么,梁某光难逃法律的制裁。记者近日从深圳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非法所得款49953元。

每逢年节大肆收受企业贿赂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6月开始,被告人梁某光担任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监察大队执法队执法员,先后任该局松岗、沙井等辖区组长,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局管污染源的监督采样、现场检查,以及辖区内局管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及编写处罚建议书等工作。

2012年至2014年,梁某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辖区内环保公司、排污企业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6万元、港币5000元。其中,深圳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老板赵某亮为了感谢梁某光的关照,在2014年春节前,来到梁某光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的办公室,送给梁某光人民币各1万元。深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老板袁某为了得到梁某光的关照,在2012到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多次送给梁某光人民币共2.4万元。

2014年3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梁某光进行调查。梁某光承认自己收受袁某贿赂的事实,并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贿赂的情况。2014年11月21日,梁某光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49953元。

自首不成立 终审获刑3年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某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梁某光不服上诉,称自己主动投案,亦已全额退赃,且属于被动受贿,从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的节日礼金主要用到了所在小组的日常支出包括协管员的临时出勤补助和节日补助等方面,而不是用于个人生活享受和挥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2014年3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梁某光进行调查,经纪委调查人员耐心教育,并由袁某对纪委调查人员陈述其向梁某光行贿的事实后,梁某光承认自己收受袁某贿赂的事实,并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贿赂的情况,因此其并非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梁某光收受贿赂款的用途,也并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行为的性质。

该院遂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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