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木鹏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11.07.2014  20:1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0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木鹏,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致远,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亚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2009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序根,北京众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叶湘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木鹏、陈秀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卓木鹏、陈秀犯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3月间,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被告人陈秀贩卖毒品的线索,遂安排赵某(另作处理)与陈秀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陈秀与赵某约定在本市龙岗区某酒店交易冰毒两公斤。同年3月11日21时许,陈秀在大酒店828房将一小包毒品样品交给赵某验货,并查验了赵某携带的毒资后,遂让被告人卓木鹏送毒品过来。尔后,卓木鹏驾车来到某酒店大门右侧巷子内,陈秀从卓木鹏的车上拿到毒品后交给赵某,当其携带毒资离开828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陈秀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4万元及白色粉末一小包重1.0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并在808房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共重198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6.8g/100g、67.7g/100g)及白色晶体一小包重2.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公安人员在某酒店门口将卓木鹏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粉末一小包重0.1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从其车上缴获白色晶体六包共重1352.6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6号检材的含量为73.4g/100g、7号检材的含量为71.1g/100g、8号检材的含量为72.2g/100g)和红色粉末、红色颗粒、黄色颗粒若干共重47.8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之后,民警在卓木鹏于当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酒店开的1106房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1.3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1、涉案毒品若干、作案工具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及“陈雅宋”身份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记录、东方某酒店住宿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鄂、赵某、高某峰、张某倩、付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秀、卓木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及含量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原判认为,被告人卓木鹏、陈秀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已逾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陈秀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有明确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举报人为配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所贩卖之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可对卓木鹏、陈秀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卓木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本案缴获的所有毒品及扣押在案的手机3部(被告人陈秀的酒红色和白色手机2部、被告人卓木鹏的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均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从被告人卓木鹏处扣押的深灰色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因权属不明,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卓木鹏上诉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卓木鹏与同案人陈秀共同实施毒品贩卖的行为只有阿秀的供述和侦查人员付某的证词,付某的证词可能是孤证;另外从卓木鹏车上查获的毒品认定是卓木鹏所有并准备用于贩卖的事实依据不足;即使认定卓木鹏有罪,原判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诉人陈秀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考虑属于特情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下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事实,陈秀认罪态度较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等因素,一审对陈秀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报上诉人陈秀贩卖毒品的线索,遂安排赵某(另作处理)与陈秀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陈秀与赵某约定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酒店828房(以下简称828房)交易冰毒2公斤。2013年3月11日21时许,陈秀在828房将一小包毒品样品交给赵某验货,并查验了赵某等人携带的毒资后,遂让上诉人卓木鹏送毒品过来。尔后,卓木鹏驾车来到某酒店大门右侧巷子内,陈秀从卓木鹏的车上拿到毒品后交给赵某,当其携带毒资离开828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陈秀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4万元及白色粉末一小包重1.0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并在808房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共重1988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6.8g/100g、67.7g/100g)及白色晶体一小包重2.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时,公安人员在某酒店门口将卓木鹏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粉末一小包重0.12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从其车上缴获白色晶体六包共重1352.6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6号检材945克的含量为73.4g/100g、7号检材253克的含量为71.1g/100g、8号检材125克的含量为72.2g/100g)和红色粉末、红色颗粒、黄色颗粒若干共重47.8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之后,民警在卓木鹏于当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布某酒店开的1106房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重1.3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

1、物证,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4万元、上诉人陈秀随身携带的海洛因1包(1.04克)及2部手机、上诉人卓木鹏随身携带的海洛因1包(0.12克)、手机1部及身份证1张(姓名陈某宋)、作案工具雅阁小汽车(卓木鹏所有)1部、雅阁小汽车内查获的冰毒6包(1352.66克)和麻古7包(约500粒、重47.86克)、证人谢某鄂所在某酒店1106房缴获的冰毒1包(约1克)及其手机1部、陈秀交给赵某的冰毒1包(2.72克)、陈秀与赵某、王某(乔装民警)交易时的冰毒2包(1988克)。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强制戒毒所学员赵某2013年3月8日举报,并配合民警于2013年3月11日抓获陈秀、卓木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3年3月1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民警王某于2013年3月13日出具的工作说明1份,证实:2013年3月8日所内学员赵某向我举报陈秀贩毒,我将该举报线索上报,经龙岗公安分局决定,由强戒所、刑警大队、龙新所联合开展行动。2013年3月11日,赵某与陈秀取得联系,并约定好毒品交易。随后,我和赵某作为“买家”进入某酒店828房。当晚21时许,陈秀独自一人来到828房,她拿出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样品,并查验了我和赵某带去的人民币24万元,然后,她打电话叫人送毒品来。21时40分许,陈秀离开828房。约十分钟后,她独自一人拿着一个购物袋返回828房,并当面将购物袋打开,在购物袋内有一个纸箱,纸箱内装有两包疑似毒品冰毒,每包重约1000克。我和赵某验货后确定是冰毒,于是我将人民币24万元现金给陈秀,陈秀清点完后离开828房。随后,埋伏在828房门口附近的同事将陈秀抓捕。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由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刑警大队联合行动,于2013年3月11日,在龙岗某酒店将刚完成毒品交易、携带毒资准备离开的陈秀当场抓获,缴获毒资、冰毒,同时,在某酒店门口将其同案犯卓木鹏抓获,在其车上缴获冰毒、麻古。随后,根据从卓木鹏身上缴获的某酒店房卡,在某酒店1106房抓获谢某鄂。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取证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日(2013年3月11日)11时20分至20时58分期间,赵某与陈秀通话9次。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应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3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扣押陈秀贩毒所获毒资人民币24万元及其身上携带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重约1克)、手机两部(陈秀对上述扣押物品均签名确认,并指认酒红色和白色两部手机均为其本人使用,其中手机是其和赵某联系时用的手机);扣押卓木鹏携带的挎包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重约0.2克)、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陈某宋”身份证一张、深灰色本田雅阁汽车一辆及该车后排座上的疑似毒品“冰毒”六包(重约2千克)、疑似毒品“麻古”七包(约500粒)(卓木鹏对手机、身份证、汽车签名确认,并指认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的手机,涉案女子就是打这个手机联系其,卓木鹏对其他扣押物品拒绝签名);扣押证人谢某鄂疑似毒品“冰毒”一包(重约1克)、蓝色无牌手机一部(谢某鄂对上述扣押物品签名确认,并指认该毒品是其和高某峰及其女友在某酒店吸剩的毒品);扣押证人赵某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重约2克);扣押证人王某持有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重约2千克)。

(6)物证照片,证实陈秀指认出其随身携带的供自己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其拿给赵某验货的冰毒,其所卖的冰毒和贩毒所获的钱;卓木鹏对涉案毒品均指认称“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亦未指认涉案毒资,仅指认出其在某酒店开房所使用的身份证和其送涉案女子来深圳的车;证人王某指认出其和陈秀交易的毒资,陈秀卖给其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透明白色物体,陈秀在交易毒品前拿给其看的样品;证人付某指认出从卓木鹏所驾驶的深灰色本田轿车内所缴获的疑似毒品物;证人谢某鄂指认出其本人使用的蓝色手机,其和高某峰及其女友吸毒用的锡纸、瓶子(锡纸是高某峰买的,瓶子是高某峰制作的),未指认出涉案毒资和毒品。

(7)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疑似毒品收条2份,证实本案收缴涉案疑似毒品冰毒(白色固体晶体10份)3344.74克、海洛因(白色固体粉末2份)1.16克、麻古(红色固体粉末、红色固体块状物、黄色固体块状物共5份)47.86克。

(8)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手机四部、小汽车一辆于2013年5月21日由龙岗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接收。

(9)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于2013年10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毒资人民币24万元系本案侦查人员向侦查机关龙新派出所借取作为隐匿身份并控制下交易的毒资,本案侦破后,该笔现金从陈秀处缴获,并已返还龙新派出所。

(10)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信息表,证明涉案车辆未查询到相关车辆权属信息。

(11)取证通知书、取证清单、东方某酒店保证金记录及住宿登记表各2份,证实2013年3月11日19时01分和19时35分,住客“陈某宋”相继在某酒店登记开房1106房和7003房(该房使用“陈海燕”身份证登记)。

(12)上诉人陈秀、卓木鹏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剑阁县公安局柳沟派出所出具的陈秀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陆丰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出具的卓木鹏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陈秀于2009年7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卓木鹏在户籍地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13)办案民警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确认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即是本案上诉人陈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谢某鄂的证言证实,我是在卓姓男子(被抓后才知道叫卓木鹏)邀请下帮忙开车从惠州到布吉修车,车上一有我、卓姓男子和一名女子共三人,到布吉后由卓姓男子在某酒店开好房,我在酒店1106房打电话叫朋友高某峰过来,高某峰带其女朋友来到房间,卓姓男子和同车女子回到房间后,卓姓男子让我和高某峰、高的女朋友离开房间。我们三人回到1106房,卓姓男子说要出去办点事,并留下一克左右的冰毒给我,之后我、高某峰及其女朋友三人在房间吸食毒品。到晚上22时许被警察抓获;我没注意看卓木鹏车后排座放了什么物品、不清楚卓木鹏到龙岗的目的,只听卓说是来修车,房间是卓开的;我能辨认出6号男子是我朋友高某峰,15号男子是我本人,22号男子卓木鹏就是请我开车到龙岗的姓卓男子,8号女子陈秀就是和姓卓男子一起来龙岗的女人,14号女子张某倩就是高某峰的女朋友。

2、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吸毒人员,我知道陈秀贩毒,我要举报陈秀,可以配合公安机关抓捕。2013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我打电话给陈秀联系购卖毒品,她问我要多少,我就问她有多少货,她说我有多少钱她就有多少货,最后我确定“两条”(每条为一公斤)即两公斤的冰毒,价钱为人民币24万元(每公斤为人民币12万元)。当时我和陈秀联系时,她叫我先准备好钱,不要开玩笑,到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到下午,我又接到陈秀的电话,问我是否确定要交易,我说已经确定了,而且人家很急。晚上19时许,我与乔装买主的民警王某在某酒店828号房等陈秀拿两公斤冰毒来交易。当晚21时许,陈秀一人来到该酒店828房,带来冰毒样本给我们验货,并清点了我们带来的人民币24万元,之后陈秀当着我们的面打电话给她的人,说她已看到钱了,没有问题的,还说她和我交易过,绝对没有问题的,叫对方将毒品送过来,我听她说话的口气,对方是同意了。过了半小时许,也就是21时40分许,陈秀下楼后拿了一个购物袋返回828房,当着我们的面打开购物袋,看到里面是两大袋毒品,我们验货后确认是冰毒便进行交易。交易后,陈秀带着人民币24万元离开828房。不久,我和王某在房间里听到陈秀被抓捕后发出尖叫声。我估计陈秀不是一个人来的,她的同伙应该就在楼下。

证人赵某经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女子就是与其交易两公斤冰毒的上诉人陈秀。

3、证人高某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1日晚8时许,我接到朋友谢某鄂电话称他在某酒店的1106房,让我过去玩,我便与女朋友张某倩来到1106房,我们三人一起吸食冰毒。当晚我们到1106房后,房间里有谢某鄂及他的一男一女两个朋友,过了一会他的两个朋友走了。我们吸的毒品是谢某鄂的那个男性朋友提供的,他给了谢某鄂一包用纸巾包着的东西,说“这个你拿去玩”,他们走后,谢某鄂打开纸巾,我看到里面是冰毒,然后,我和女朋友,还有谢某鄂就在房间里吸食冰毒。

证人高某峰经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辨认,确认7号男子谢某鄂就是和其一起吸毒的朋友;15号男子卓木鹏就是谢某鄂的男性朋友,就是他给了谢某鄂一包用纸巾包着的冰毒;8号女子陈秀就是谢某鄂的那名女性朋友,14号女子张某倩是其女朋友。

4、证人张某倩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1日晚9时许,其与男朋友高某峰一起去布吉某酒店1106房,见到高某峰的朋友,由高某峰朋友提供冰毒,三人一起吸食。

5、证人付某(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1日,龙岗戒毒所向我们刑警队通报,掌握了线索可以破获一宗贩卖毒品案,要求刑警大队予以协助,我就和同事一起联合戒毒所、龙新派出所展开行动。我们于2013年3月11日18时许到达龙岗布吉,戒毒所的一名学员赵某是举报人,她负责和嫌疑人陈秀联系,她们约定布吉的某酒店进行交易。我们就分成三组,一组是赵某和民警王某,他们待在某酒店828房内,一组民警埋伏在828房准备对交易毒品的嫌疑人进行抓捕,我与其他民警埋伏在某酒店附近,准备对陈秀的同伙进行抓捕。当晚21时许,看到陈秀进入某酒店,约20分钟后,陈秀下楼离开828房间(我通过对讲机得知的信息)走到某酒店楼下,这时有一部深灰色的本田雅阁轿车沿着某酒店门前马路从某酒店大门的左侧向某酒店驶来,经过某酒店门前,右转拐入了某酒店右边的一条巷子,停在巷子路口,陈秀从某酒店的大门出来后也是往右走。我当时在某酒店大门对面,我就跟过去,看到陈秀和那部深灰色的本田雅阁轿车有短暂接触过后,手上就多了一个购物袋再次进入某酒店。我在陈秀离开后,跟上那部本田雅阁轿车,那部车的驾驶员是一名男子,就是卓木鹏,他正在倒车停在路边,将车停好后下车买了一根甘蔗,边吃边在某酒店大门外站着,好像是在等。这时我接到楼上同事的通报毒品交易已完成,已对陈秀进行抓捕。我即与同事立刻将卓木鹏控制并搜查其雅阁轿车,查获疑似冰毒约2000克、疑似麻古约500粒、一张布吉某酒店房卡,尔后根据房卡情况在某酒店1106房抓获谢某鄂等三人,房间桌上有吸食毒品的工具和一些散碎的疑似毒品冰毒。

证人付某经对一组混合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22号男子就是其抓获的上诉人卓木鹏;8号女子就是上诉人陈秀;16号男子高某峰、15号男子谢某鄂就是在某酒店1106房内的男子;4号女子张某倩是在某酒店1106房内的女子。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上诉人陈秀的供述,证实其接到赵某要购买两千克冰毒的要求,便联系卓木鹏提供毒品,其坐车到惠州后与卓木鹏及另一男子(不认识,卓木鹏接其负责开车)一起开车到深圳布吉,由卓木鹏在东方某酒店开好房间。之后按照约定,其打的去到某酒店828房验资验货,确定后叫卓木鹏拿毒品前来交易,卓木鹏驾车到酒店未上楼,其到酒店楼下卓木鹏车上将卓木鹏交给其装有毒品的袋子提到房间交易,交易完后被抓。其辨认出15号男子谢某鄂是卓木鹏叫的开车的男子,22号男子是卓木鹏,卖给赵某的毒品是卓木鹏的。

2、上诉人卓木鹏的供述和辩解,卓木鹏不承认有贩毒的事实;辩解其只是从惠州送陈秀(之前不知道名字,被抓后才知道)到深圳,车上后排座的东西是陈秀的,东方某酒店的房是陈秀开的,谢姓男子是负责开车的,其有应谢姓男子要求提供冰毒给谢姓男子;承认陈秀打电话叫其去某酒店接她,但否认在某酒店看到陈秀,且陈秀未从其车上拿走东西。其辨认出7号男子谢某鄂是其叫来帮忙开车的姓谢的男子,15号男子高某峰是姓谢的男子的朋友,8号女子陈秀是叫其送她来深圳的那名女子。

四、鉴定意见

公(深)鉴(理化)字[2013]1593号鉴定文书及龙新派出所于2013年4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号、2号检材(陈秀进行毒品交易的疑似毒品)共重198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8g/100g、67.7g/100g;3号检材(卓木鹏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重0.12克,检出海洛因;4号检材(某酒店1106房间内提取的疑似毒品)重1.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5号检材(陈秀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重1.04克,检出海洛因;6号至11号检材(卓木鹏所驾驶的粤*****本田雅阁轿车后排座上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共重1352.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1323克含量分别为73.4g/100g、71.1g/100g、72.2g/100g;12号至16号检材(上诉人卓木鹏所驾驶的粤*****本田雅阁轿车后排座上所缴获的疑似毒品麻古)共重47.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7号检材(陈秀在毒品交易前交给赵某验货的疑似毒品)重2.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五、勘验、检查笔录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于2013年3月12日1时20分至2013年3月12日3时15分对涉案现场进行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情况说明。

现场地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店828房、深圳市龙岗区东方某酒店1106房和卓木鹏所驾驶的本田牌轿车。在该轿车后排座位上放有成箱的旺仔牛奶、纸箱等物品,纸箱内放有一个紫红色印有“圣堡嘉龙法国原装进口红酒”字样的红酒包装袋(袋内装一红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三大包及两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块状晶体),红酒袋下的纸盒底层压有一个圆桶状印有“木瓜丝”字样的塑料盒(盒内装有一大包疑似毒品的红色药片、七小包疑似毒品的药片、粉末和白色晶体及一把切割刀、一瓶油状液体)。

对上诉人卓木鹏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一)关于卓木鹏与陈秀贩卖毒品的证据问题。虽然卓木鹏一直不承认贩卖毒品,但是侦查机关在毒品交易地点深圳某酒店附近从卓木鹏驾驶的本田牌轿车上当场查获大量毒品,同案人陈秀明确指认卓木鹏是本案毒品交易的提供者,而且是为了贩卖毒品与其一起从惠州来到深圳将毒品送至交易地点某酒店,证人谢某鄂证实卓木鹏、陈秀一起从惠州到深圳,其所驾驶的本田轿车是卓木鹏的,毒品交易的买方赵某、王某均证实交易过程中陈秀查验毒资24万元后即打电话通知同伙过来,参与抓捕的民警付某证实卓木鹏在案发时段驾驶本田牌轿车来到某酒店,陈秀下楼后与该车有过短暂接触后拿一个购物袋返回酒店,在交易完成后随即对卓木鹏进行抓捕。另,对于抓捕经过除了付某的证言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假扮买家参与毒品交易的民警王某工作情况说明,故付某的证言并非孤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有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资认定卓木鹏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卓木鹏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能采纳。(二)关于在卓木鹏车上查获的毒品认定问题。虽然从卓木鹏车上查获的该部分毒品确实没有提取到指纹,但是,陈秀指证毒品是卓木鹏的,在一审庭审对质中,卓木鹏也承认陈秀上车是拿了两个塑料袋和挎包,而在卓木鹏驾驶的本田牌轿车后排座位上放着的是成箱的旺仔牛奶和纸箱,而毒品就是从纸箱内一个紫红色印有“圣堡嘉龙法国原装进口红酒”字样的红酒包装袋内一个红色塑料袋,以及该红酒包装袋下面的纸盒底层的一个塑料盒内查获的。卓木鹏接陈秀时陈秀手上没有这些东西,更重要的是卓木鹏独自一人驾驶骄车来到某酒店,而藏匿毒品的这些物品均不是小物件能夹藏在某些地方,而是放在卓木鹏车后排的明显座位上,可见,卓木鹏辩称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再者,卓木鹏承认自己是吸毒分子,并提供少量毒品给谢某鄂吸食,这与谢某鄂以及高某峰等证人证言相印证,证实卓木鹏持有毒品,综合考虑陈秀是四川人而卓木鹏是广东省陆丰人,有毒品来源,故认定该车上的毒品是卓木鹏的据理充分。(三)关于量刑,卓木鹏贩卖毒品数量大,论罪应严罚,鉴于本案系举报人为配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卓木鹏与同案人陈秀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已对卓木鹏酌情从轻处罚,一审量刑适当,卓木鹏及其辩护人要求再从轻改判,据理不足,不予采信。

对上诉人陈秀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经查,本案中毒品交易虽然是有举报人赵某提出,毒品交易的数量也是由赵某提出,但陈秀之前已有贩毒行为,陈秀、卓木鹏一拍即合不但没有拒绝,还积极实施了贩毒行为,在交易毒品当天就有2千克毒品的交易,而且卓木鹏还另携带大量毒品,特别本案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大大超过买卖双方交易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本案是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特情引诱行为。陈秀是累犯,一审已考虑陈秀认罪悔罪态度好,以及本案系举报人为配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犯罪案件,陈秀与同案人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已对陈秀酌情从轻处罚,一审量刑适当,要求改判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卓木鹏、陈秀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数量大。陈秀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举报人为配合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犯罪案件,两上诉人所贩卖之毒品未流入社会,故可对卓木鹏、陈秀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卓木鹏、陈秀上诉及其二人的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伟盛

审    判    员        孙玟生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茗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推进共建粤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部署干部监督工作
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机制提高干部监督工作水平 日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部署做好元旦春节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小程序上线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小程序25日上线。中国广州政府
温国辉到政务服务中心检查督导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 营造现代化国际化营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加大力度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 为乡村振兴提供科技支撑中国广州政府
广州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张硕辅主持中国广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