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1100万夫妇符合生单独两孩 仅27万申请生育
制图:李姿阅
7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总体看,单独两孩政策进展平稳,不会出现婴儿潮。
30—34岁的单独夫妇是申请再生的主要群体
据杨文庄介绍,目前,除西藏、新疆外,29个省(区、市)已依法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其中,浙江省于今年1月17日启动实施,是全国最早的省份。最晚实施的是河南省。全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现有1100多万对,截至5月31日,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单独夫妇有27.16万对,已批准的有24.13万对。
“从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群众选择再生育行为较为理性,今年实际出生人口数比我们预测的少很多。”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敬说,“截至5月底,全省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受理4.73万例,已审批4.31万例。年底前出生人数为2万左右,远低于预测的8万人。”
“30—34岁的单独夫妇是‘再生一个’的主要群体。”王国敬介绍,从浙江省已审批对象的年龄构成看,24岁及以下的占3.3%,25—29岁的占33.7%,30—34岁的占46.6%,35—39岁的占15.1%,40岁及以上的占1.3%。
“眼下,北京等大城市孕产妇‘一床难求’现象十分突出,这与单独两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杨文庄表示,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前,大医院产床紧张问题已存在多年,一方面与孕产妇就诊“扎堆”大医院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迎来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1985—1991年出生人群进入生育高峰期有关。
社会抚养费到位率不高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出生人口数量将有所增加,对大中城市的妇幼健康服务数量、质量及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带来挑战。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妇幼资源建设。
杨文庄介绍,各地迅速开展妇幼资源调查,及时调整扩充服务资源,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国家卫生计生委将2014年确定为“全国妇幼健康服务年”,规范妇幼保健服务,强化产科服务质量。
各地还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再生育审批提速提质。一是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许多地方实行全程代办制,充分利用全员人口数据库进行信息核查和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网上核对。二是大力推进办证承诺制,对流动的育龄夫妇信息核实比较难、独生子女身份界定比较难等特殊情况,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的生育服务证件的登记服务审批。三是启动婚育证明的电子化试点,推行网上办证。
此外,还将建立出生人口分级监测预警和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完善再生育审批报告和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研究设置人口预警线,探索建立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杨文庄介绍,2013年,卫计委协调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012年对全国9个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方面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表明在社会抚养费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到位率不高以及个别地方有收支挂钩的现象。
杨文庄表示,卫计委针对这些问题,去年进行了多省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一一做了梳理,要求在社会抚养费方面进一步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防止坐收坐支,对社会抚养费出现的一些挪用、贪污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30年来多生了两三千万男孩
以往对农村实施一孩半政策的地区调查显示,二孩以上孩次中,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更为严重。近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现象又出现“寄血验子”新手段。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中,如何进一步防范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偏高,尽管2009年开始出现拐点,近5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降幅有限,2013年仍达117.6,偏离正常值10多个点。”南开大学教授原新说,持续30余年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我国已累计多出生了2400万—3400万男孩,不仅造成“婚姻挤压”,更威胁人口生态安全。
杨文庄表示,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是社会背负的“高利贷”,应标本兼顾,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治标是打击技术越轨,整治“两非”即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去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性别比高发地区的督导检查,查处了9400多例案件。
对于现在有些内地孕妇抽血寄到香港做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国家有关方面也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治本关键是促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社会地位。
1990年以来,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从物质保障和观念上推进重男轻女思想的转变。
如湖北省推出给农村独生女高考加10分制度5年来,帮助2万多名农村独生女圆了大学梦,改变了她们的人生命运。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虽然严禁‘两非’行为,但没明确刑事责任。”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杨云彦表示,“酒驾入刑”出台后,马上产生效果。但是对于“两非”违法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