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共享单车新规实施: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18.05.2019  03:11

目前,东莞有5家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车辆超过40万辆,这些共享单车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暴露出企业无序投放、车辆安全隐患和用户资金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有序管理共享单车?

市交通运输局今天(17日)发布并实施《东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市发展共享单车的原则、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等。

全媒体记者 郑志波 摄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用户退押金难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企业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

我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电动车作为共享单车在不少城市存在,但《指导意见》指出,东莞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据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和绿色出行的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主要是用来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而电动自行车则主要应用于中长距离出行。

而对于城市中长距离出行,我市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常规公交和轨道交通,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另外,相较于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具有车身重、速度快等特点,需要一定的驾驶技术和经验,道路骑行安全隐患相对较大。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我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交通、城管、公安明确分工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所以,以后遇到共享单车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其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全市自行车道规划,规划发展慢行交通,完善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接驳等。对于未在规定地点集中投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劝阻、清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而对于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未设停放地点、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停共享单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企业要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及时退还押金

针对人身安全、押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用户的合法权益问题,《指导意见》同时进行了明确。

人身安全方面,共享单车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和租赁服务,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实时定位功能。《指导意见》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资金安全方面,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要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企业要设立押金专用账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接受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确保用户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指导意见》明确,退出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要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信息安全方面,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同时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

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将列入“黑名单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用户的个人义务。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的个人才能使用共享单车,同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还对用户个人行为进行了约束。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加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等措施,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

指导意见》指出,从目前管理手段看,企业配备线下维护人员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停放秩序的前提。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组建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

指导意见》鼓励企业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包括电子信标、智能停放设施、智能数据平台等,为市民出行和城市管理提供更多的便利。

企业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按要求做好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的,将按《指导意见》进行处罚。

文/全媒体记者 刘召 冯欢 图/全媒体记者 郑志波 全媒体编辑/林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