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名牌电视机错标“白菜价” 卖家反悔竟索要9万运费

15.03.2016  11:01

东莞时间网讯 昨天,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9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5宗案件与“十倍赔偿”有关,其中消费者胜诉的有4宗,唯一败诉的一宗是因为法院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支持其诉求。另外还有两宗与网络消费有关,消费者也以胜诉结束官司。其余两宗案件中,有一宗案件,因为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不合理维权,侵害商家的名誉权而被判公开道歉。

卖家调错价  为挽回损失索要天价运费

去年3月,张某看到天猫商城的65寸名牌电视单价只要3199元,于是买了3台,并马上支付货款,运费0元。第二天,张某提醒卖家发货,但卖家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张某认为卖家违约,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卖家属于标错价格,但过错在卖家,卖家让张某支付9万元邮费属于对交易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处卖家交付3台电视机。

提醒: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因此,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从法律的 经济 学分析方法来看,此类交易产生的错误成本施加于经营者,应更为有效率。

网店虚假宣传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

2014年底,原告在天猫商城购买丝绸床品。该产品在宣传时有诸如“真丝家纺第一品牌”等字眼。后来,原告认为,产品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并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对卖家进行了处罚。买家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卖家返还价款,并进行3倍赔偿。

提醒:广大消费者,若遇到商家虚假宣传等行为,应尽量在相关活动有效期内进行投诉、维权,并保留好宣传单页、购物发票等证据,网购可通过截图等方式保存好相关对话等电子资料。

实习期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 公司拒赔

晏某的驾驶证还在实习期内时,在高速上与第三人车辆发生碰撞,损失约10万元。他的车辆投了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晏某实习期驾车上高速是违规行为,根据保险条款应该免赔。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而上述合同条款系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上述合同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解释为包括了部门规章。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

怀疑牛肉掺猪肉

朋友圈发不实信息

2014年5月,谢某到一家火锅城吃饭。中途,谢某怀疑牛肉中掺有猪肉,就向员工反映。双方发生争执,还去了派出所。派出所无法辨别是否掺杂猪肉,于是将牛肉进行封存,等待进一步鉴定。

当天晚上,谢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说某火锅城的牛肉里掺猪肉,经警察到场认定是猪肉,号召不去该火锅城用餐,求转发,并附有火锅城的餐巾纸外包装和肉品的照片。这条信息被多人转发。最后,双方都没有对有争议的肉品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火锅城老板罗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停止侵犯火锅城的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火锅城的牛肉掺有猪肉以及警察没有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就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包含火锅城在牛肉里掺猪肉,经警察到场认定是猪肉,号召不去火锅城用餐的言论,降低了火锅城的社会评价,侵害了火锅城的名誉权,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谢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处谢某删除朋友圈信息,在报纸、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5起“十倍赔偿”案  4起获法院支持

超市买的方便面竟是过期产品

去年2月,杜某在佳x百货花50元购买了一件过期的方便面。当他提出赔偿时,佳x百货方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佳x百货被判处返还货款,并赔偿500元。

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在购物后还应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发票及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及包装等。如因食用过期食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该保留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等票据资料。

进口食品标识、成分等不清晰

去年8月,成某在万x广场买了1400多元的进口食品。其中,葡萄干等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载明境内经销商,干红葡萄酒等商品的原料标签没有标明二氧化硫的含量。成某认为,这些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出十倍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成某的诉求。

提醒: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法律条文中提到的这些信息。

商场卖的酒竟非法添加了药品

原告在商场买了11瓶鹿茸三鞭酒和3瓶林芝宝酒。原告认为,这两种酒属于食品,却非法添加药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是向商场提出10倍赔偿。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涉案产品标注的当归、人参等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内。最终,判处商场对原告进行十倍赔偿。

提醒: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禁止当归、鹿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商场作为食品的销售者,未尽相关法定审查义务,也未能解释案涉食品添加上述配料的合法性,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去年,陈某在一家商场内购买6包“康乐元蛹虫草”。他认为,这种商品为新资源食品,而新资源食品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但购买的商品上并未标注。于是,陈某要求十倍赔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提醒:新资源食品后称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不是普通食品,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原料时应注意限量和适用人群,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销售新资源食品时,在新资源食品的标识、包装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规定。

知假买假以营利为目的被判退款

去年7月,谭某在嘉x超市购买燕窝,然后主张这些燕窝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十倍赔偿。同时,谭某还起诉另外9个案件,都是购买燕窝、茶叶或花胶,起诉理由基本相同。另外,谭某在去年8月份,曾连续5天到同一家超市去买花胶。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购买的其中一款进口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但法院也认为,谭某反复在相同商店购买同类商品,其消费习惯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自用的情形,因此其消费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可能性较大。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最终,法院判处商场退回进口燕窝的购买款,驳回谭某十倍赔偿的诉求。

提醒: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为消费者维权来净化市场,但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