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桶伤11人 卖方担责六成

04.08.2014  15:11
粉碎作业时吸入有害气体,法院判废桶买卖双方按比例赔偿 摘要:万江的一间废品回收站收购了120个废旧塑料包装桶,11名员工在对这批桶粉碎作业时,因吸入有害气体而全部深度中毒,症状包括肺病、眼疾等,仅医药费就花了近30万元,总损失超过55万元。

        南都讯 记者 韩成良 通讯员廖蔚  黄晓静  万江的一间废品回收站收购了120个废旧塑料包装桶,11名员工在对这批桶粉碎作业时,因吸入有害气体而全部深度中毒,症状包括肺病、眼疾等,仅医药费就花了近30万元,总损失超过55万元。事后废品站老板将包装桶的两家卖方告上法庭索赔。8月1日,市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审结此案,判买卖各方按比例担责,其两卖方担责六成。

        2013年5月30日,李先生等三人合伙经营的东康废品收购站从中间人庾某手中,收购了120个包装桶,收购价每个60元。次日收购站员工对这批桶进行粉碎时发现有异味,11名员工不慎吸入这些气体而受伤,分别住院10天至34天不等,受伤症状包括吸入性损伤、吸入性肺炎、双眼化学损伤。废品站仅支付医药费就近30万元,还不包括向11名员工共支付16  .76万元的赔偿金及返乡交通费4000元。

        经市环保局及警方调查,这批旧的“硫酸二甲脂”包装桶是危险废物,需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专业处理。废品站因违规处理危险废物被罚款2万元、委托有资质公司处理这批包装桶花费8.2万元;此外,废品站自称事故停业期间水电租金等其他损失共计87897元,事故总损失超过55万元。

        废品站老板李先生等三人后来得知,这批桶原属于东莞大森公司,后转手卖给中间人庾某,再转卖到废品站。李先生三合伙人最终将庾某及大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告上法庭索赔。法院最终认定中毒事故损失共计556904.31元。

        [法官说法] 买卖双方均有过错

        市第一法院南城法庭认为,这批捅属于危险废物,本该交由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负责安全处理。但大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则是将这批桶转让给庾某,庾某再将其以“一般废品塑胶”出售给李先生等人的回收站,按普通废物进行回收处理,导致中毒事故发生。而李先生等人的回收站也是多年无证无资质违法经营(主要向社会收购废旧胶桶,加工成不合格的胶粒出售)。法院最终认定大森公司犯有明显错误,承责40%;庾某有一定过错,承责20%;李先生等三人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担责40%。被告方庾某与大森公司不服判决,日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