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南京宝马案精神鉴定极为依赖主观 争议大

08.09.2015  06:44

9月6日晚,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南京交警 发布了6月20日南京“宝马车撞人案”中,宝马车司机王某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结果称,王某“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微博发布后,引发舆论强烈反应——发布十几小时后,该微博下的评论就达1万余条,大批网民对鉴定结果表示质疑甚至嘲讽。

2015年6月20日,王某驾驶的宝马车以195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拦腰撞断一辆马自达后,又与另外两车相撞,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南京警方表示,王某在肇事后表现异常,在侦查过程中排除了王某酗酒、吸毒等可能性,经相关方面的要求和申请后,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精神鉴定。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说法引发的质疑最大。它是否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脱罪之道?

中山大学法医研究所所长赵虎告诉记者,“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并非杜撰,在《中国精神障碍诊断分类标准(第三版)》中,确实有这一说法,但对“短暂性”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他还表示,由于没有本案中的材料,所以无法对这一鉴定结果作做出评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曾经专门针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状况做过调研。他向记者表示,公众对本案可能存在的误解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经过鉴定有精神障碍,但不意味着其不必承担责任,而是“限制追究刑事责任、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在法官进行判决时要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加重情节较多,即便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结果,也会予以重判。”程雷说,“即精神鉴定结果和最后的判决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有不少网友担忧,类似“间歇性精神障碍”会成为有钱有权者逃避处罚的避风港。但据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孙东东观察,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伪证罪不是开玩笑的。医生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做这个人情吗?我想绝大多数不会。”孙东东说。

程雷副教授进一步解释,鉴定人要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鉴定人必须要出庭作证、解释鉴定的依据和程序,否则鉴定结果没有法律效力。“由于此案的鉴定结果争议很大,鉴定人更有必要出庭作证。

但程雷同时提到,目前上述规定的实际执行并不好,由于出庭会带来额外的 经济 和时间成本,鉴定人并不愿意出庭作证;另外,有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内置的鉴定人还不能转换角色、不适应出庭作证这一要求,而法官也难以对其做出强制出庭的要求。

本案中,南京警方公布的是司法鉴定结果。据孙东东主任介绍,其与单纯的医学鉴定存在较大差异,也更容易引起争议。“司法鉴定人不仅要具备医学知识,还要具备法律知识并经过主管机构的认证。”程雷副教授说,“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给司法机关的不是医学结论,而是明确的鉴定结论——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赵虎所长进一步表示,做精神鉴定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识状态和精神活动,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意识状态、对作案过程的回忆等进行判断。通过精神检查,可以了解过去某个时间段的精神状态。“但精神状态的鉴定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需要依靠鉴定人的经验。”另据程雷副教授介绍,不同于DNA鉴定等医学鉴定,精神鉴定极为依赖鉴定人的主观经验,不同的人做鉴定,就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司法鉴定最大的困难在于它的交叉性,即要用医学知识给出司法结论。”程雷认为,上述因素都导致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争议较大。

针对本案出现的情况,程雷副教授说,侦查环节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由于社会普遍关注此案,警方公布了上述鉴定结果,“其实应到庭审时才予以公布”。程雷认为,就目前来看,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申请重新鉴定。

截至记者发稿,南京交管局尚未对质疑作出回应。另据现代快报报道,两名受害人家属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已收到肇事者家属支付的丧葬费,也有受害人家属表示可能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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