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管局:违规拆改房屋最高可罚10万元

26.05.2016  11:56
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违规拆改房屋最高拟罚10万元 在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禁止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

      房屋坍塌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任意拆改引起。近年来,南京每年接到有关乱拆改房屋的投诉近千起,安全问题不容小觑。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修订后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日前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最快将在明年施行。而其中,除了对房屋产权责任所属进一步明晰外,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违规拆改房屋最高拟罚款10万元。

    房屋所有权人即为安全责任人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一直是南京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但随着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条例》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约束显得乏力,严重制约职能部门对房屋安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为此,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广泛开展调研,对《条例》进行修订,与原先条例相比,新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关系。

      “分析近年来全国多起房屋垮塌事故,随意拆改是主要原因。”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南京现有房屋20余万幢,建筑面积约2亿平方米。由于全市老旧房较多,加之住房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使得部分房屋产权不明晰。以往职能部门在对危房进行管理时,常会遇到责任难以落实或拒不治理等情况。

      《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关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久居外地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违规拆改房屋最高拟罚10万元

      在房屋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禁止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禁止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危及房屋安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采取加固性措施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正常的装修拆改如何解决?房产部门解释,“虽然《条例》征求意见稿严令禁止危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拆改行为,但是必要的房屋装修拆改,只要不危害到房屋安全还是可行的。”

      按照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变动房屋结构前,应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许可,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拆改无碍的基础上,方可拆改。

      未经许可变动房屋结构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排除妨害; 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涉及违法拆改的设计、施工企业,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编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