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广州依法行政条例征求意见

28.10.2014  20:37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朱伟良)广州在法治建设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之后,《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7日面世。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依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首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不得因行政首长变更停止执行。对此,专家予以“点赞”并指出,广州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对依法行政作出规范,使依法行政有了制度保障,具有深远意义。

  诸多规定仍是“红头文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之一,即是深入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放眼国内,依法行政正在成为各座城市的实践与追求。在这些城市中,广州依法行政的总体水平处于较高位置,近年来屡获“法治政府奖”。去年,广州还在中国政法大学首份针对全国较大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评估中获得了第一名。

  不过,参与《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的广州市法制办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晓林告诉记者,当前依法行政诸多领域的具体规定还是以“红头文件”形式颁布,未能上升为法律法规,缺乏制度刚性;而且制度设计过于零散,并存在外部动力不足和保障措施不力等问题。

  行政决策纳入规范范围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依法规范、厉行实践的重要阶段,《条例》也应运而生。共计100个条款的《条例》是全国首部全面、综合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红头文件”(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是行政权力的载体,规范其制定程序是避免权力滥用的关键关口。为此,《条例》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准则确立为不得越权和公众参与两条,并明确了项目启动、清理以及统一编号、有效期制度等,为该项权力运行戴上紧箍咒。

  值得一提的是,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将所有行政决策行为纳入了规范范围,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不得因行政首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的更换而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条例》很好!”对于上述创新举措,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予以了“点赞”。他表示,依法行政就是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广州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对依法行政作出规范,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董皞说,《条例》中对重大行政决策不以首长变动而变更的规范,更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进步。《条例》的明确和细化,表明依法行政有了机制和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