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
3月1日,《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特色?带着这些问题,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刘炜。
南方日报:据了解,《条例》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广东省首次新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请问广东出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如何?
刘炜:当前,广东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的发展动力系统,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战略转变,因此必须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能力,为增创广东发展新优势、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提供支撑。
在国家修订出台科技成果法之后,我省制定出台《条例》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在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中先行先试,将进一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瓶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性,形成共创创新型广东的生动活泼局面。
另一方面,广东作为国家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担负了为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探索新路的使命。我省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政策洼地”向“环境高地”转变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我省营造更优越的创新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
南方日报:《条例》有哪些亮点?
刘炜:一是重点突破,解决核心问题。从调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激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动力的角度出发,建立“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中,单位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约定转化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对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而言,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将激发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落地,突出可操作性。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主要权益原则性规定的落实,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注重解决实操中易引发争议、模糊不清、手续繁琐的问题,确保法规措施可操作、能落地。
三是注重平衡,保障各方利益。《条例》既保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成果转化中支撑者的基础收益,又充分体现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智力劳动投入的回报收益,有效避免多方主体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和冲突,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南方日报:《条例》的出台,是从立法层面为解决阻碍我省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痼疾提供了法制保障?
刘炜:是的。《条例》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同时又积极探索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试。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南方日报记者 林亚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