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营改增最后冲刺!

29.04.2016  12:11
      (《南方日报》2016.4.29)“以前交税要分别与国税、地税局签订银行划扣协议,现在不用了,只要跟其中一家签过就行,不用再在税局和银行之间来回跑了!”天河区某公司财务林小姐感叹道。近日,广州市国地税部门联合与纳税人签订电子缴税协议(ETS),并实现协议互认。这是广州市税务部门为了帮助26万户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税制转换,再次推出的几项便民措施之一。

  电子缴税协议互认,营改增纳税人无需转换银行账户、无需重新签约 

  “广州市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26万户,经统计,其中大概有12万户此前从来没有和国税部门签订电子缴税协议。按照过往的做法,这12万户纳税人都要重新和国税部门、商业银行三方再次签订电子缴税协议方能实现银行自动划扣税款。这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个不小的麻烦事。”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个税制转换的窗口期,为了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确保纳税人在营改增以后不需要转换银行账户、也不需要重新与国税签订三方协议,依然能及时缴纳税款,我们国地税一同提请人民银行同意对国税、地税两家电子缴税协议实行取消税务机关的识别,实现两家互认。” 

  据了解,经过紧密磋商,国地税双方分别采用信息技术手段,统一将在地税已经签订电子缴税纳税人的签约信息批量导入国税的征收系统,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即可实现无需再次签约,直接使用原有缴税账户缴税。同时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筹安排,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在4月15日前完成各自系统的升级改造。此举将大大方便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 

  此外,广州市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还协议实现“一次签约,税费同缴”,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社保缴费事项。从2016年5月1日起,国税、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在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国地税两家互认”的基础上,地税部门将社保费缴费人单独签订的扣费协议一并纳入统筹,实现“一次签约、税费同缴”。这一便民举措避免了纳税人在国税、地税和商业银行之间多次往返,对企业和广大市民来说更加高效便捷了。 

  国地税互派工作人员,营改增纳税人业务衔接及时回应 

  “纳税人在5月1日前开出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发生退款了,红字发票要怎么开?交过的税款要怎么退?建筑总包商以前都是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后怎么操作?……税制转换的过渡期,营改增纳税人会遇到很多个性化、实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国地税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解答。如果让纳税人往返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咨询,那将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广州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为了协助纳税人尽快熟悉新税制,平稳度过税制转换期,市国税、地税双方互派工作人员驻点办公,一方面及时沟通解决过渡衔接的问题,明晰各项操作细则,做好统筹指导;另一方面也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派工作人员,更及时、更高效、更全方位地为纳税人解答关于税制转换涉及的实操性问题。” 

  据悉,除了互派工作人员驻点办税服务厅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外,广州市还致力扩大联合办税的深度和广度。确定全市各区税务部门都要按照“事项全通办、业务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打造深度融合统一的联合办税大厅。其中,南沙、天河、越秀将作为示范点率先全面试行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并力争在10月底前推广到全市范围。届时,纳税人任意选择一家办税服务厅,即可办理所有税费事项,真正享受到智能化、便捷化的高端办税体验。 

  国地税联合举办政策宣讲活动,营改增纳税人政策辅导紧紧跟上 

  据了解,这次营改增涉及行业面广,纳税人户数众多,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经营特点各异,业态相对复杂,对纳税人来说,税制转换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为了帮助企业尽快熟悉新税制,广州市税务部门紧锣密鼓地开展了专题政策培训,力求做到“点线面”相兼顾,“”上面向重点企业,“线”上面向各个行业,“”上则覆盖所有试点纳税人,确保无死角、无遗漏。 

  例如广州市税务部门利用整个4月份的每个周末,在全市45个“西关小屋”志愿驿站开展营改增志愿税宣活动,越秀区国地税双方共同在北京路文化核心区举办户外政策咨询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营改增相关资讯和政策解答;广州市国税局大企业处和广州市地税局大企业局联合开展面向大型建安房地产企业的政策宣讲会、广州开发区国地税双方共同举办服务创业创新企业的税收论坛等。此外,广州市税务部门也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实时发布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引,为纳税人送上24小时不间断的政策辅导“春风”。 

  营改增政策知多D 

  1、营改增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营改增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十三款: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营改增前已经申请了抵减营业税,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抵完,是否要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第六点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增值税业务由地税机关主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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