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

28.07.2015  15:28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亚茗 通讯员/叶青)高校和科研院所奖励科研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奖励后留归单位部分不上缴国库,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提出一系列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创新政策,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校长院长学科带头人可技术入股

  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但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限制,造成科技成果绝大多数未能开发利用,让院校颇为苦恼。

  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和省教育厅、科技厅近期联合举办的“创新驱动 南粤争先——广东政产学研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众高校“掌门人”对此也大吐苦水。华南理工大学校长王迎军说,高校有一些很好甚至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往往不能及时转化出去,一个重要原因是“红线”太多,转化过程中碰到的阻力大。“校长、院长、学科带头人的科研成果多,他们可以入股吗?能参与办企业吗?”广东药学院院长郭姣谈到自身困惑。

  《实施方案》正是从政策层面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难题。

  笔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今年初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又一力作,一是最大限度释放科技成果处置分配权,强化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的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政策激励;二是严格把握政策底线,对于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由院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省厅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批;三是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紧密衔接,特别在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激励、相关岗位管理评价、科研人员流动等重要内容上,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归贡献者

  《实施方案》提出,院校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这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成果转化时间。

  科技成果收益如何分配?《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单位的部分不用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鼓励院校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激励机制,依法采取科技成果转让、质押、许可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鼓励科研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

  对于科研人员最为关心的评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实施方案》还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院校科研人员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而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也可院校兼职。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提出:院校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定技术入股方案,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

  业内专家指出,该方案的出台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形成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集散地,提升广东经济发展的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