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条例二审稿表决 多项新政策被删除

20.06.2014  17:14
摘要: 在二审修改稿中,关于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改动较大。

  《 广州 市南沙新区条例》二审稿今日交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二审稿删除了原稿中涉港澳金融政策及有关财税优惠和个人所得税补贴等规定。

  国家部委不同意 数项金融条款被删除

  在二审修改稿中,关于税收优惠和金融政策改动较大。据介绍,有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前中央正清理各地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避免冲突,建议在法规中不出现财税优惠的规定。原稿中有关财税优惠和个人所得税补贴的规定被删除。

  广州市金融办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有关金融事项的部分规定不妥。原因是2013年5月8日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请示》中,关于“支持港澳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对设立在南沙的企业、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和银团贷款”,“港澳台居民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南沙的银行机构,并用于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及“支持在南沙新区依法建设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的内容,国家有关部委不同意,为避免与出台后的政策相冲突,建议删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同意删除有关规定。

  新区管理机构有权审批控规

  原稿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广州市政府是南沙新区建设主体。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新区开发建设的具体职责,而市政府则是承担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能。经修改该款明确了市政府是担任领导和统筹协调功能。

  修改稿还明确授权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因为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管理权限。目前,南沙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不需报市政府审批。有意见认为,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南沙发展。

  国有土地租赁收益每年公布

  二审稿中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南沙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此外,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本辖区内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向社会公布并建立配套的保护机制。不得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用地性质,不得缩小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