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检方:未成年遭性侵 九成熟人作案

29.08.2014  14:52
摘要:近日,南海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人遭性侵案引起了各大媒体关注。

        说案

        近日,南海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人遭性侵案引起了各大媒体关注。而该检察院也公布数据称,南海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九成以上为熟人作案,其中包括父女、继父女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

        案例

        打耳光掐脖子猥亵亲女  母亲含泪劝其隐忍了事

        罗某在寒假将17岁女儿从四川接到佛山大沥,当晚便以培养感情、教育女儿为名,要求与小青(化名)共睡一床。其间采取打耳光、掐脖子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抚摸小青身体隐私部位,同时让小青对其进行抚摸。

        事后小青告知母亲,母亲含泪劝其隐忍了事,因其尚未做出更过激的行为。根据调查,第二日晚上小青的噩梦再次降临,她被这位禽兽父亲打了十多个耳光,并长时间遭到侮辱猥亵。

        为逃避责任,罗某与女儿签下断绝父女关系的协约书,其中有“爸爸没有看我,没有摸我,对我和弟弟都好,爸爸没有检查我的身体,我不记仇,我和爸爸没有发生关系”等字眼。

        此后,小青借与父亲到派出所请求帮助讨要工资之机,向民警报案,罗某被拘留,其自作聪明的协约书正与小青及母亲的证词相互印证,南海检察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移送起诉了罗某。

        10岁女遭继父猥亵5年  被胁迫签“自愿”证书

        田某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了贺某,双方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2008年田某将年仅十岁的女儿小丽(化名)接到东莞,由于自己平时工作繁忙,便将小丽交由贺某照顾,还让小丽称呼贺某为“爸爸”。

        不久贺某使用暴力威胁,并以伤害田某性命相恐吓,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自做聪明的贺某,认为只要小丽年满14周岁,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算犯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让小丽签字称:“本人2012年2月6日,自愿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小丽,2012年2月6日”。这段黑暗的历史持续了5年,后田某因怀孕想找贺某负责任,小丽害怕母亲有危险,才将多年遭猥亵的事实告知田某。此时,田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字条也成为贺某入罪的证据,南海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移送起诉了贺某。

        13岁幼女遭继父猥亵怀孕  经查大女儿亦曾遭其强奸

        康某和其妻唐某再婚了十几年,两女一子都是唐某前一段婚姻所生。

        2008年某日,康某趁唐某不在,爬到唐某年仅13岁的二女儿小红(化名)的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经常趁着家中无人便作恶。2010年,康某甚至在小红的弟弟小明也在同一房间时威胁小红。直至2013年7月,小红发现自己怀孕,才告诉母亲事情的真相,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查,公安机关发现康某亦强奸了唐某的大女儿,南海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移送起诉了康某。

        [说法]

        监与护双双失位  母亲更应多防范

        南海检察院梳理了近三年来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总结出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加害者具有优势地位,多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能够利用被害人母亲无家庭地位、无力保护幼女的优势便利施暴,外人难以察觉;其次,被害人身心均处弱势,多年龄小,体力较弱,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第三,母亲角色的失位。或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或长时间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女儿。此外,社会监督的失位。此类性侵害案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隐蔽性,被害人固然一味忍让隐瞒,学校、邻居、社会组织等亦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

        记者了解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检察院建议,母亲需加强监护义务的履行,对女儿的思想和行为细心观察,一旦发现性侵等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此外应向未成年多加宣传,明确性侵害的含义及防范方法。

        采写:南都记者  门君诚  通讯员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