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罗一男子见利忘义 私自毁林挖土获刑一年

05.06.2015  11:10


惠州博罗一男子见利忘义  私自毁林挖土获刑一年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惠州6月4日电  为求个人利益,不法分子无视相关规定,私自在博罗县湖镇镇一林地毁林挖土。日前,惠州博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介绍,2013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祥向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村民承包了位于博罗县湖镇镇新作塘村榄窝山(小地名:向屋山)的林地,之后被告人梁某祥擅自雇请工人在该林地上挖泥取土,致使该林地遭受严重破坏。经鉴定,该林地被挖泥取土的面积为25.5亩。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0日将被告人梁某祥抓获。

 

博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梁建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积极复绿,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件宣判后,博罗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法律教育,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种植条件或非法占用耕地;在涉案耕地边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尽快回填、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对回填、复垦产生的费用,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梁某祥承担。

 

法官:如何认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建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使农用地的种植层被破坏,无法再作为农用地使用的情况。

 

主审法官王敏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祥明知是林地而挖泥取土,且取土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种植层被毁坏,无法再作为林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10亩以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林龙勇  潘子璐  李仲杰)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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