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养猪户状告博罗县政府索赔3000万元 一副县长出庭应诉

11.03.2015  13:58

在博罗县福田镇养猪的钟某、陈某、李某三人,因养猪场被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状告博罗县政府,要求县政府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博罗县一名副县长出庭应诉。这也是我市《行政案件领导出庭规定》实施以来首次有县领导出庭应诉。昨日是该案的一审,庭审进行了约3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3原告从东莞到福田养猪

按照去年我市出台的《行政案件领导出庭规定》,当地政府部门当年首宗行政案件第一首长必须出庭,正职不出庭的,副职要出庭。昨日的庭审,博罗县县长江菊莲没有出庭,由一名副县长以及县畜牧局局长和一名代理律师出庭。

法庭上,三名原告的代理人表示,2008年,福田镇当地的村委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邀请三人从东莞到福田养猪,投资超过千万元。当时原告咨询过县畜牧部门,他们认为可以养殖,因此就没有办理工商执照。但从2013年开始,福田镇就受县政府委托,以整个镇辖区都是禁养区为由,多次组织强拆。到去年为止,全部猪舍被强拆,第三方广州一家评估公司评估损失达到3000万元。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拆迁过程不符合行政程序,行政乱作为,要求法院判决博罗县政府赔偿经济损失,并纠正不正当的行政程序。

被告称原告用地不合法

被告博罗县政府的代理人辩称,原告的用地并不合法,属于非法养猪,也没有取得工商执照。此外,原告的损失确实存在,但是大部分不符合法律的保护范围,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是博罗县政府行为导致损失。在此过程中,博罗县政府并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对猪场进行强拆,不应成为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付巨晗 卢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