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罗:成功办理环境保护督促起诉案

03.12.2014  13:31

  近日,惠州博罗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起诉被告曾某文、王某容等环境污染责任一案获得法院支持,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惠州地区成功办理的首宗环境保护督促起诉案。博罗县检察院通过成功办理该宗案件,不仅在督促起诉制度方面做了有益尝试和探索,而且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013年8月,博罗县检察院从一宗交通肇事案中发现:曾某文驾驶重型货车与王某容驾驶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容车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附近村庄农田。事故发生后,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80多万元,但未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博罗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为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且是本案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理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造成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涉及的费用赔偿问题享有追诉权。对曾某文、王某容的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经济利益损失,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博罗县院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采纳了博罗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向博罗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曾某文、王某容等被告向该局支付本案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费用849256.16元。博罗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诉讼请求。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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