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

27.05.2015  21:39

粤卫办〔2015〕22号

省中医药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已经2015年5月15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机关各处室共同参与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管理工作。
      委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处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委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处室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办公室备案。委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网络技术支持、网站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省卫生计生委及内设机构、委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等;
      (二)不涉密的卫生计生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决算;
      (四)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分配及绩效评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省卫生计生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名称、办理程序、办理结果等;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八)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十)公务员招录信息;
      (十一)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已公开出版报纸、书籍等出版物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省卫生计生委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省卫生计生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在省卫生计生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委机关各处室为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由承办处室进行保密审查,按程序经委办公室复核后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网址为: www.gdwst.gov.cn ),同时可以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的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处室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各处室应当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印发的文件,承办处室应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是否“主动公开”。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承办处室通过OA系统提出保密审核申请,经处室负责人核签后,按程序经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委办公室通过公众网发布。
      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通过OA系统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委办公室审核后,由承办处室通过委公众网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网上申请或当面申请等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他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需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是省卫生计生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答复告知书拟定。
      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信息不完整,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通知书,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委办公室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需延期答复的,承办处室拟定延期答复告知书,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承办处室或委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应报请委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承办处室需与政法处、宣传处、驻委监察室等相关处室会商,并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省卫生计生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省卫生计生委已经答复过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委办公室和规财处依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卫生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省卫生计生委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后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办公室监督整改:
      1.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2.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1.本年度2次被责令整改的;
      2.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3次被责令整改的;
      2.本年度2次以上被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一条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评议制。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委办公室汇总形成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委领导审定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民主评议卫生计生行风活动的重要内容,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省监察厅驻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或投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卫生计生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发布该信息的处室负责提出答辩意见,并派人出庭应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所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则制订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