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6〕12号)
11.03.2016 17:21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粤安监管一〔2016〕1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
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规定,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3.201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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