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是“危机期”一味打击或丧失教育挽救的良机

28.05.2016  10:54

面对校园暴力及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争议。昨日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回应:“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

当天,最高检还发布了10个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张志杰主任表示,发布这些案例旨在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并对社会上的类似行为发挥警示与导向作用。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

去年底,最高检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时值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30周年之际,该办公室昨日首次作为发布会“主角”亮相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会上说,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过去三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向好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逐年下降,重新犯罪率持续走低。

王松苗介绍,检察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封存管理,加强诉讼过程中对可能透露未成年人身份资料的保密工作。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

目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新变化,给检察工作提出新挑战”,史卫忠坦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也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许多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如何加以应对需认真研究思考。

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受案范围扩大到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不少是“零口供”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多疑难问题和影响案件质量的风险点。史卫忠提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和特殊刑事政策、办案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如有的地方认为“特别程序”仅仅是对未成年人处理上的“小儿酌减”,甚至批评“少捕慎诉少监禁”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特别程序”是损害正义一味从轻,质疑开展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是“不务正业”。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发展历程

●萌芽 1986年-1992年

1986年6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成立少年起诉组,迈出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同一时期,重庆、福建、北京等地一些检察院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专门办案组。1991年8月22日,最高检下发通知,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思路和区别对待的要求。

●探索 1992年-2002年

1992年8月上海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建立全国首家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科。天津、辽宁、湖北等地先后形成寓教于审、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测试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2002年,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形式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规定。

●发展 2002年-2012年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探索尝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附条件不起诉等系列特殊检察制度,最终建立完善“(批)捕、(起)诉、监(督)、(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推动建立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其中,很多制度被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予以吸收确认。

●深化 2012年-至今

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和指导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等系列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培训班,对各地的做法进行总结提升。2015年12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成立,全国基本构建起四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机构。

两大焦点

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将结合办案深入研究,为妥善解决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去年10月,湖南邵东三个年龄分别为13岁、12岁、11岁的学生杀害了老师,办案刑警说“作案人手法比较老练,实在不可思议”。

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与非罪的分水岭。也就是说,上述案件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均不会受到刑罚。根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备受关注,是否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争议。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制裁。但也有代表持不同意见,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

昨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回应说,近年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让人非常痛心。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经过大量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如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青春期是“危机期”,一味打击或失去教育挽救机会

面对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增多,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史卫忠认为要注意几方面问题:

实践证明,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

目前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处于极易越轨的“危机期”,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在此期间,应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才能起到更好效果,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

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案,检察机关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

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一方面不能纵容,要打击,另一方面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有的检察机关进行有益探索,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初开始,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院也在场,给他讲明危害性、原因、违法所在,同时委托司法社工进行3个月的帮教,来根治一些恶习;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建立档案,检察官跟不能做行政处理的未成年嫌疑人深入交谈,加强普法教育等。

采写:南都记者 商西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