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5〕63号)

23.07.2015  11:18

粤安办〔2015〕63号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

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2015年7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详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70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合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证照或文件;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包括:是否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是否按要求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租赁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是否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完善和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的符合性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安全设施设置及其完好和有效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维护、保养;安全设施是否保证正常使用。

6.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是否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等国家标准;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核准的仓库、储罐储存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是否存在在储存库房、罐区内进行分装、桶装、调配等作业行为;是否违规在罐区内加注添加剂。

7.危险化学品充装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车辆资质和安全状况查验制度,收发货及装载检查登记记录是否齐全;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定期压力试验以及相关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装措施是否可行;涉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充装,是否设置必要的洗消装置和配备防护装备;涉及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液氯和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采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8.自助加油站符合性情况、租赁加油站合法经营情况和加油站散装汽油实名制的执行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包括: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10.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

1.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完成港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交接工作并明确监管工作界面。

2.证照或文件审查审批情况。包括:相关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审查审批证照或文件;引用法规标准是否准确、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许可文书是否规范、审批结果是否正确;相关行政许可核准载明的事项是否准确。

3.“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包括:相关部门是否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如普通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等;是否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跟踪彻底整改。

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即日开始至2015年9月20日。分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 2015 7 月至 8 10 日)。 主要任务: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各地和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单位对照本方案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立即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5 8 11 日至 8 月底)。 主要任务:组织对本地区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单位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违法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倒查追责、彻底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 2015 9 月)。 主要任务: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市场和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检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非法违法储存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整治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三)及时总结反馈。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和安全监管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分别报送相应的省级部门和市安委办;各市安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在2015年9月4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总结报送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