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三台电视机共9597元 却被要求付9万邮费

11.12.2015  13:53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3月17日,张某在天猫商城网店“某电器专营店”购买了三台液晶电视机,每台3199元。张某当日以在线支付方式将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付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

次日,张某在线提醒卖家发货,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淘宝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张某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当庭宣判。

网商:

售价标错,买家属恶意购买

原告张某认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详细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内容具体明确,属于合同要约,张某点击购买下单并支付货款和提供收款地址的行为属于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明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应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在对销售商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公司于3月17日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当时公司的卖场并未做任何的购物优惠活动,而且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资料(交易快照)可知,张某明知案涉商品的价格,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恶意购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

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等,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要约。张某在发现案涉商品的出售信息后,按照网站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构成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平台交易的供货商,应遵守与网站签订的用户手册,遵守网络交易平台设置的交易程序与规则。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庭审中确认其标注的价格错误,系因调价原因引起,即本案的纠纷系因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鉴于电子购物的迅捷特征,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电子输入错误应及时进行纠正,但庭审中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及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庭审后,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驳回张某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