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涉嫌受贿案在惠州受审
中新网惠州7月6日电(严初卢思莹)原广东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张某涉嫌受贿罪一案6日上午在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未对该案当庭宣判。
该案经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惠州中院审理。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6月起至2008年8月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广东科学中心筹建办公室主任,在其负责筹建广东省科学中心等工作期间,广东戈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为了顺利中标广东科学中心的“水主题展项工程”以及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顺利进行,分三次向被告人张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及人民币100万元,合计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张某与广东某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钟某雄系同学关系。2004至2006年期间,某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南海某肽制药有限公司及广东某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及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及其下属单位的基金及补贴方面得到被告人张某的帮助。
2006年,被告人张某购买钟某雄为他预留的广东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某雄实际控股)开发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翠花园紫荆东苑1座某号房时,钟某雄给予张某市场价七折的优惠价格,张某因此比市场价格少缴了27万元人民币的房款。
庭审期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起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张某对检察院关于其受贿150万元的指控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对于其受贿150万元的指控,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并认为被告人购房少缴27万元购房款是享受优惠价而非受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