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11.02.2015  21:34

粤发改价格〔2014〕7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11月14日24时起下调至6.51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及原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15号)的规定,自11月19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各客运企业应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及时完成向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同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