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31.12.2014  19: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4〕114号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环保厅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办班质量,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省物价部门《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业务性培训以及经厅授权委托环保社团机构承办强制性培训,适用本规定。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服务为主、从严审批、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培训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环保部门良好形象。

第四条   厅人事处对培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培训经费的申报与审核,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强制性培训收费的申报工作。各单位每年2月下旬前做好年度培训计划,经厅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预算的各类培训计划,经厅人事处统筹安排,按部门预算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干部培训中心具体承办,主办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因培训项目特殊,省环保干部培训中心不能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在年初无预算经费的情况下,厅机关各处室需要举办培训或会议时,由举办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协调解决培训经费问题,无经费来源的,不得举办。

第七条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国家环保部有明确要求,经厅授权举办面向社会或企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等强制性培训,要坚持“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承办单位积极协助,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承担强制性培训项目的单位,每年3月前要将强制性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人数、班次、地点以及收费明细项目等上报相应的业务处室备案,严格按照计划和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省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会议精神等的学习贯彻和解读,可在环保网站上提供学习参考资料,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

第十条   除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可举办面向社会收费的培训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含自愿参加、联合办班等)的收费培训;严禁以厅机关或处室的名义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参加收费类培训和会议;不得借承办厅机关会议之名,向企业或下级环保部门发文要求相关企业人员参加收费性培训;不得在承办有预算经费的会议或培训时,擅自扩大参会参训人员,搞“搭车”培训收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防止和克服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厅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培训单位和培训项目要主动接受驻厅监察室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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