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9.07.2016  20:36

粤府办〔2016〕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2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
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2.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3.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4.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2016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步骤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借鉴国家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广东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指南,启动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试点工作,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应用全国统一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确保“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服务模式的覆盖率到2016年12月底前达到50%以上,到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逐步实现学员通过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启动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试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
  3.适时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加强宣传引导,正确解读国家开展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试点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要求。密切跟进试点地区改革经验和推进措施,对接国家有关自学车辆、自学驾驶、直接申请考试等试点改革内容,提早研究拟订我省小型汽车自学直考相关工作安排,确保按照国家试点改革推广方案和时点要求,适时启动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工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的驾驶培训市场准入条件。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干预驾驶培训机构正常经营活动。2016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驾驶培训行业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使用规范化教材和教学日志,加强素质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应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模式,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完善驾驶培训行业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推进全省驾驶培训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2016年12月底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通过互联网、网上车管所或手机APP等模式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驶培训机构要严格教练员管理,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考试需求。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规划使用社会考场的,要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2017年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社会考场的,要全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实行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研究出台《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专职、兼职考试员和社会辅助考试人员资格条件。(省公安厅负责)
  11.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汽车类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科目二、三考试业务,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2016年12月底前,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提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上自主约考服务,实现考生网上自主预约考试。(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2016年12月底前,全省汽车类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全部启用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省公安厅负责)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考试组织形式,按规定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随机安排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省公安厅负责)
  15.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省公安厅负责)
  16.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落实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的调整,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完成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并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研究出台广东省驾驶培训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规范。加快推进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市、县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应用端安装工作,并实现市、县级与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对接。2016年12月底前,各地驾驶培训机构全面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培训信息传送至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各地要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2016年12月底前,已使用小型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地市应使用考试监管系统。(省公安厅负责)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对于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篡改和伪造培训数据,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负责)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考试过关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当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负责)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责令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驾驶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违规设置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把关的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任何时候不得用于驾驶训练。(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落实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研究推进县级以上医院开展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工作。各地要落实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集中受理驾驶人、学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落实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省公安厅负责)
  25.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省公安厅负责)
  26.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要求,健全残疾人学习汽车驾驶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做好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细化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申领驾驶证等措施,推动残疾人驾驶权益保障工作。(省残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27.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按国家规定,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省公安厅、省外办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改革保障配套政策。各地要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广东保监局、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订配套政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省农业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到培训与考试相衔接、培训考试需求与供给相平衡、政府服务与管理相融合,既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等试点事项,要按国家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细化方案和配套措施,充分借鉴试点经验,依法依规逐步推开;对其他实施条件成熟的事项要立行立改,有序推进。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等负责)
  (三)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及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各项改革举措,提高社会知晓率,充分释放改革正能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