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01.12.2016  17:05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职律师工作,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在2016 年12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肖扬帆

        联系电话:020-86351219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 号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邮政编码:510405

        传真电话:020-863507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广东省司法厅

                                                        2016 年12月1  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

律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2002年全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积极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创了以公职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专职公职律师(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岗位公职律师(在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相结合的“广东模式”。全省现有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家,公职律师    人,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和独特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公职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制度的重大举措 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制度,必须加强公职律师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是提高法治水平、建设法治广东的必然要求 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在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有利于促进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对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是完善、优化我省律师队伍结构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国家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宽领域的需求越来越大,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公职律师工作,有利于促进我省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优势互补、结构合理。

          二、发展壮大公职律师队伍

        (一)配齐配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 公职 律师

        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公职律师的数量和专业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能作用发挥。全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的市、县(市、区)要于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及《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要求,按照编制职数安排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公职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公职律师。全省欠发达地市、县(市、区),应通过招录、招调等方式,不断充实和完善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公职律师队伍。

        (二)扩大公职律师设立范围, 积极 发展岗位公职律师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岗位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且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省司法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健全完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

        (一)公职律师事务所

1.完善公职律师事务所体系建设。尚未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市、县(区)要根据《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设置。各地要落实加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经费保障和软硬件建设,要建立完善人员管理、案件审查、培训交流、经费使用、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案件质量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对公职律师事务所实行规范化管理。

        2.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责。主要包括:

        承办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律服务;指导、协调本所及所辖区域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涉及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负责组织本所及所辖区域岗位公职律师的实习和执业证的申领工作;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加强与所辖区域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的单位管理部门联系和沟通,做好岗位公职律师办理案件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维护公职律师合法权益;为本所及所辖区域岗位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函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等归档管理工作。

        (二) 岗位 公职律师 日常 管理 机构

              1.岗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机构。推行岗位公职律师的单位的法规工作机构或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设立岗位公职律师人数较多的单位或系统,可在本单位法规工作机构或法制部门设立(加挂)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实行集中管理。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的名称为“本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

2.岗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掌握本单位岗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岗位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协调、指导、督促本单位或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协助组织本单位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负责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人员的实习和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等审查、报送工作;监督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统计和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公职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登记工作。

        (三)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

1.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设立。符合设立条件的省市两级律师协会要于2017年底前,设立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负责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公职律师人数少的地市,当地律师协会应当主动吸纳公职律师参加相关的专业委员会。

2.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负责制定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负责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和交流,促进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的交流和协作;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负责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负责受理对公职律师的投诉或举报;负责维护公职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权益;其他需公职律师专业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四、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作用

        (一) 进一步明确 公职律师职责 和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此外,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本地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有关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公职律师离得近、响应快、保密好的特点,推动公职律师参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前的协商、谈判、征询和研讨等重要环节的服务,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流转等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的法律参谋作用;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参与政府立法和重大执法活动,承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公职律师为政府依法行政的把关作用;积极推动公职律师参与社会影响大、政治性强的群体性、突发性法律事务,发挥公职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作用;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事务所职能作用

        公职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公职律师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我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特色模式。其在履行职责时独立性和公立性强,在服务党委政府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决策、处理重大事项时具有独特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形成制度规定,科学界定职责分工,使之优势互补,在不同层面为法治建设服务。要通过公职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专业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公职律师的业务素质,提高公职律师专业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公职律师监督管理

        (一) 完善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公职律师实行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专职公职律师由公职律师事务所负责日常管理,岗位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法规工作机构或法制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指导,行业协会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行业管理。公职律师事务所负责岗位公职律师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

        (二)规范岗位 公职律师执业准入、退出条件和程序

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的单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岗后,无执业经历的申请公职律师人员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和为期一年的在岗实习,考核合格后才能申请岗位公职律师。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申请岗位公职律师人员参加培训和实习的时间。

公职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等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职律师执业证,办理注销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健全完善公职律师执业监管制度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公职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法律援助等公益性法律服务活除外。

公职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通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岗位公职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建立公职律师执业保障激励制度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依章程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根据律师法和省公职律师管理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行业协会要维护公职律师执业权利。

各地可探索将公职律师纳入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序列,建立公职律师专门人才培养晋升机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办案提供差旅、交通等补贴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条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公职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公职律师工作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和推进本地区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要将公职律师推进工作纳入党委责任制考核范围,不断加强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顺与政府法制办的关系,落实界定政府法制办与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确保公职律师事务所作用的发挥。加强与岗位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岗位公职律师的执业监管和作用发挥。

        (三) 加大公职律师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宣传,通过典型事例、典型人物的宣传,增强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认同,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能给予支持,营造良好的公职律师工作环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之前下发的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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