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认真传达学习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

10.06.2017  23:54

5月27日上午,广东省司法厅召开厅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精神,部署学习贯彻工作。厅党委书记、厅长曾祥陆同志主持会议。

曾祥陆同志首先介绍了省党代会的盛况,传达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精神。他指出,这次大会是在广东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大会,是一次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大会。大会的成功召开,对于广东在新的起点再创新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走在前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曾祥陆同志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了十一届省委报告和省纪委工作报告。他指出,胡春华书记代表十一届省委所作的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总结工作实事求是,剖析问题理性清醒,把握形势精准到位,工作部署重点明确,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前瞻性、战略性、引领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我省今后五年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省纪委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五年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对全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一定要把贯彻落实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作为指导推进我省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工作纲领,贯彻到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去,转化为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升级的强大动能,明晰目标举措,狠抓执行落实,确保省党代会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发展中走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前列。要坚定不移惩治腐败,驰而不息改进作风,不断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为贯彻落实好省十二次党代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省司法厅党委研究提出了系列贯彻落实措施。一是加紧传达部署,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来抓,省厅示范带头,通过开展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召开党支部专题学习讨论会、举办“广东司法行政学习讲堂”等方式,学深悟透,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党代会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的意见并尽快印发,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媒体加强宣传,努力营造以省党代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浓厚氛围。二是紧密联系实际,以省党代会精神推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为统领,对标省党代会精神,在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十三五”规划体系的基础上,调整完善既有工作思路,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效益、创新”导向,固强补弱,创新创先,以教育改造、戒治矫治为中心,推进监管矫治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打造“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为重点,推进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主线,推进普法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党的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建设工作,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以创新升级为动力,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加快改革落地见效,有效发挥司法行政在服务改革发展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加强指导督查,树立求实务实抓落实的工作作风。省厅将司法行政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省党代会精神的情况,作为厅党委委员挂钩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抓党建、带队伍、谋发展以及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实行一体督导。突出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尽责等“另类腐败”,努力在改进工作作风、振奋精神状态、扭转队伍风气上贴实际、出实招、见实效。在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党代会精神的激励和指引下,进一步把工作抓紧一点,能早部署的事坚决早部署,能马上办的事坚决马上办,带节点的事坚决往前赶,做到蹄疾步稳;进一步把工作抓严一点,坚定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严格按法律政策办事,严格教育管理队伍;进一步把工作抓好一点,树立效益意识和创先意识,注重精细,注重创新,干一事成一事,善做善成,积小胜为大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厅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结合工作实际作了学习发言。厅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5月27日当天,省司法厅各党支部分别召开学习讨论会,专题传达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精神,厅党委委员分别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学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