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有历史建筑可出让出租 破坏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30.10.2015  10:50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下一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中获得通过。昨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原文首度公布。记者从该条例的牵头起草部门市国土规划委获悉,《条例》亮点较多,将处罚上限提至50万元;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力度,政府补贴不低于20%。

记者获悉,广州市现行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199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16年来,广州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巨大变化,也不断出现破坏历史建筑的事件。

继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以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成为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三道“尚方宝剑”。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目前共七章七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据了解,下一步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记者 周雯 通讯员 穗规宣

亮点解读

【保护】 未经普查 不得征收房屋

在《条例》中,明确建立保护名录。第二条规定广州市名城保护对象,比2008年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增加了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等;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制度,以加强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设置源头保护,建立普查前置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均要全面核实地块内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对于普查结论超过五年的,还需进行补充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

此前一直被广泛关注的“预保护机制”被写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由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即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后,预先保护期间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修缮】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补助不低于两成

为了保证历史文化保护片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能够维持历史风貌,防止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参考上海、天津等城市的经验,第四十条规定房屋部门应当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具体要求,并对其进行修缮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管制度,并针对房屋安全状况启动危房治理、紧急排险等措施;第四十二条设立了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拆除审查制度。

片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先经批准,方可拆除。为了保证历史建筑“不能倒”,并且“维护好”,第四十五条明确对历史建筑应建立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保护责任人进行修缮。第四十六条规定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

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房屋部门提出修缮技术咨询,区房屋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保护责任人如何修缮及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