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有历史建筑无力修缮可申请补助 昨公开征求意见

14.10.201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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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台和妙高台两幢民国历史建筑被拆成废墟。(资料图)孙毅/摄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未预先保护将追责

金陵台妙高台事件发生后,舆论一直呼吁广州尽快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昨日,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并自即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截至10月28日。

相较于1999年起施行的现行条例,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不少,包括:将名城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考核内容中,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建设为期12个月的预先保护制度,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确无力承担修缮费用可申请政府补助等等。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名城保护成效 纳入各级政府考核

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即将现有的市名城委和市文管委合并,统一设立为“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同时要市和区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问题,名城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和区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并接受人大监督。

区政府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未进行预先保护的,将被责令整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群众反映有关线索,政府部门未依法受理的,也要进行问责。

预先保护期内毁坏 最高可处房价5倍罚款

城市大兴建设的阶段,不少历史建筑还未来得及鉴定是否有保护价值,便惨遭破坏。对此,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预先保护制度,期限为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

预先保护期内保护线索不得损坏或者拆除。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与此同时,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建筑的,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城市建设中的误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征收房屋前应进行该地块保护对象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区禁新建扩建

征求意见稿将保护区域细分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核心等,并对应了不同的限制要求。比如,历史城区范围内要控制建筑高度;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具体由市政府统一样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否则由城管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历史建筑无力修缮 可申请政府补助

现行历史建筑等保护中,名人故居等私有产权保护是一大短板。征求意见稿按照产权人、代管人、使用者的优先原则确定保护责任人,并表示: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补助。

同时,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但不履行历史建筑修缮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房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