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政协原副主席苏伟光、原副区长何燮明领刑

29.10.2015  23:29

  中新网广州10月29日电  (索有为 陈云飞 清检宣)广东省检察院29日披露,经清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清远市中级法院日前对原清远市清新区政协副主席苏伟光受贿案,原清新区副区长何燮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苏伟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以被告人何燮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伟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苏伟光在庭审中当庭“翻供”,辩称没有收受成某基等人贿赂的款项、收受李某清等人的钱款为节日性的礼金,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等。同时,提出具有自首情节。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进行了驳斥,对于辩护人提交的众多证据材料亦有条不紊地发表了质证意见。案件庭审历时3天,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苏伟光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不构成受贿罪等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何燮明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贿赂190多万元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对公诉人的指控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何燮明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