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案原告:动物园过错更大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10月1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事发东北虎园关闭。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 曾金秋) 近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死伤者家属起诉动物园一案,延庆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向园方提出共计155万余元的赔偿。昨天,原告赵女士家人向延庆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要求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共索赔155万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死者周某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提出155万余元赔偿。
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动物园索赔近125万元,赵女士则提出了31万余元赔偿。
原告认为,家人误判过了猛兽区而下车有一定过错。但作为经营者的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此前,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曾多次表示,赔偿问题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如果对方提起诉讼,园方也将应诉。
今年7月23日,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8月24日,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原告申请提级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已由延庆区法院立案。延庆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已决定登记立案,时间是11月15日。
昨日,原告向延庆法院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请求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认为: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此外,本案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依法应当由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
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
在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中受伤的赵女士回到当时的事发地东北虎园门外。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 延展
1 索赔155万元有无依据?
原告向园方提出共计155万余元赔偿。其中,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近125万元,赵女士则提出31万余元赔偿,包括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家属提出动物园违法经营
周某家人认为,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未经论证与评估开展此项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
其次,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隔离;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且对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
此外,周某下车施救女儿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被告应对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某丈夫曾出示一段与动物园方的对话录音,园方表示愿支付15%的赔偿费用。为此,新京报记者曾致电园方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事故认定要听取权威机构意见,动物园愿从道义给予一定补偿。
园方称赔偿依照调查报告进行
原告提出,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过几次。起初,被告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后,被告突然改变了态度。
延庆区政府调查认定,造成事件的原因,一是赵女士未遵守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救女心切未遵守规定下车,被虎攻击死亡。因此,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原告表示,对调查组这一结论并不认可,正在提起行政复议。此外,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园方已尽到提醒义务,但无法强制阻止游客下车。对赵女士及其母亲的赔偿问题,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
2 申请提级管辖是否妥当?
原告认为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申请提级管辖。这是否会改变案件审理法院?专家律师均表示“不看好”。
律师称该案不符合提级管辖范畴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间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此外,张韬律师称,赵女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本案不符合提级管辖范畴。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王学棉教授也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两种,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报请二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
质疑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无证据
此外,王学棉教授提出,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
其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达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