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工打包两份米饭 公司说是盗窃将其开除

17.06.2015  10:13

东莞时间网讯 黄江某公司的饭堂厨工刘阿姨因当天生病,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宿舍,被公司认定为盗窃并将她解雇。公司不愿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胜诉。公司不服,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雇违法,判令赔偿刘阿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员工生病打包米饭被解雇

2005年,来自四川的刘阿姨进入黄江某公司做饭堂厨工。201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刘阿姨未能在饭堂就餐,就在饭堂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公司的保安例行检查时,发现刘阿姨所带的食材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属于擅自窃取公司财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4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并报请工会委员会,征求工会意见后对刘阿姨做出了解雇处理。

不服公司决定告上法庭胜诉

一向工作勤勤恳恳,却因为2份米饭被解雇,刘阿姨无法接受。她曾经也苦苦哀求公司不要解雇她,但未能如愿,无奈之下只能与公司对簿公堂。

刘阿姨认为,她每月都向公司交纳伙食费,只是当日生病未赶上公司晚餐时间吃饭,下班后打包2份米饭回家不属于窃取。公司对于员工的处罚分为记过、解雇等级别。她对待工作向来勤恳,无任何违章行为,仅仅因打包2份米饭就解雇,明显处罚过重。《员工手册》第44条第2款第2项,“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她只打包了公司的2份米饭,财产价值不足1元,且公司已经将米饭拿回,实际上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害,更不用说是重大损害。依据此条解雇属于违法解雇,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阿姨在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需要考虑潜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