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好忙,想出去旅游” 官员一开口老板自觉埋单

24.09.2014  08:32

  原从化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徐南宁依仗对企业改制“有功”,索贿5万元被判刑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 实习生曾艺轩报道 广州从化一名官员依仗当年对某集团改制“有功”,就暗示集团老总出资赞助其旅游减压。近日,原从化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徐南宁因受贿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索旅游费案发后退赃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7月至2001年11月,被告人徐南宁在任从化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导、协助从化市水利局下属数家企业重新组建成从化市天利集团有限公司,并成功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待天利集团步入正轨并逐渐盈利后,被告人徐南宁以曾提供帮助为由,先后两次收受天利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20万元。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南宁多次以“需要置业等”为借口,收受郑某贿送的15万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徐南宁多次以“工作好忙,想出去旅游”为借口,向郑某索要旅游费,后收受郑某贿送的5万元。案发后,其退回赃款5万元。

  悔罪态度良好获缓刑

  据了解,1998年7月至2001年11月,徐南宁任从化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2004年8月至案发前,任从化市政府副秘书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8月9日,徐因本案被逮捕。

  庭审时,被告人徐南宁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中的15万元系借款而非受贿;第二宗犯罪中的5万元系赞助费且有为公支出,除了自己花销部分钱款,当时还“拿了1万元买了烟、茅台、纪念品等送给领导”。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南宁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不过,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15万元系受贿款项,法院不予认定。法院最终认定徐南宁受贿金额为5万元,并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悔罪态度良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