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公务员设职级晋升 待遇有望提升
昨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召开,审议了6个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文件精神该如何理解呢?记者采访专家来释疑解惑。
公务员晋升
会议摘要
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进展 5省份已试点职务与职级并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提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竹立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此举相当于打破目前的职务决定待遇局面,为基层公务员开辟一条上升渠道,“不当官也能享受官员待遇”。
据了解,对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国家有关部门早有计划。今年初,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时,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就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发布了《2013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明确提出,开展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5省份都已推行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如福建今年7月发布的《实施方案》就提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现状 公务员职务决定其待遇
现行的行政级别体系按照5级划分: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乡科级以下,还有两个级别:科员级、办事员级。按照该划分方式,县以下机关最高级别是县处级,对应的是县委书记、县长;县级各委办局,比如县发改委、县民政局的领导,虽然称为局长,但实际为乡科级。
中组部2008年发布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3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以一名分配到乡镇、从办事员做起的大学毕业生为例,干3年后,有资格升到科员;做满3年科员,有资格升到副科长。此后,如果仕途顺利,才有机会升到正科、副处、正处等其他行政职务。
汪玉凯说,全国公务员队伍中,来自县以下机关的约60%,也就是说,多数公务员都在县以下机关,“由于行政职务的职位非常有限,比如县以下机关,正处级只有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等少数几个。所以多数公务员都是在科员、办事员这两个级别之间,就走完了个人仕途。有机会升迁到副科、正科的都不多。”
汪玉凯说,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现行体制职务与待遇挂钩,以职定级、以职定薪,“公务员如果想提高待遇水平,只有职务晋升也就是升官这一条通道。这就导致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影响 对“非领导职务”影响不大
10年前,汪玉凯就曾提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建议,并对此做过调研,“职务与职级并行,就相当于给公务员增加了一条晋升通道。可以不当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员待遇。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务与待遇挂钩的基础上,职级也跟待遇挂钩。公务员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乎要求,就能不断提高职级”。
他认为,本次将公务员团队中的多数—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作为“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适用对象,有利于提高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序列职务除了领导职务,还有非领导职务。具体到县以下机关,共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乡科级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调研员、副调研员与处级、副处级对应。
汪玉凯认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非领导职务”仍会保留,“跟领导职务相同,副调研员、调研员的职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领导职务’对于职务与职级并行这项改革,没有多大影响”。
司法改革
试点设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
会议摘要
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会议指出,这两项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两个方案在不同层面破解了法院、检察院在案件办理和审理中地方干扰的问题。“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解决跨省可能出现地方干扰案件的问题,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是解决跨城市、跨行政区之间可能出现的地方干扰问题。”马怀德说。
巡回法庭将拥有最高法审级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领导的解释,最高法巡回法庭将代表最高法,这意味着最高法巡回法庭将拥有最高法的审级。巡回法庭将主要审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防止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问题。
陈卫东称,巡回法庭可能先选择一到两个区域试点,为后期全国设立巡回法庭探索经验。
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
针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问题,马怀德注意到一个新的提法。中央深改组提及“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马怀德认为,普通案件主要是指普通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而特殊案件的指向相对广泛,比如正在建立知产法院的知产案件,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可能出现地方保护问题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负责的案件类型,马怀德更倾向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审理和办理的是一审案件。
除了城市内建立跨行政区的法院外,马怀德认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还可以建立同一个省内不同城市间跨行政区划法院。这类跨行政区划法院解决的是,涉及市级党政部门的行政案件和跨城市的民商事案件。
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坚持3条底线
会议摘要
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3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提出的3条底线,是我们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终坚持的底线,这也是30多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过去的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基础上推进的,今后的改革仍然要在这个基础上走下去。现在对深入改革划定底线,指导将来的改革,防范过去出现的问题。
保护农民权益也是中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目标。因为现在,农民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群体,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保护农民的权益,让农民能分享发展的成果,让市县城乡一体化等政策,不让农民吃亏。
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刘志认为,这3个底线是中央长期以来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坚持的底线,中央从来没有说过要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耕地红线不突破也是一直以来要求的。
这3条底线是中央一直以来一贯的提法,现在重申底线,意味着深入改革在大方向上不会改变,这个前提下,再去对具体的规则、运作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