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

06.07.2017  20:27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资产管理职责、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

   一、强化和落实资产管理职责。 一是理顺各部门管理职责。理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三是落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四是定期报送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等,要按期向省直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

   二、加强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 一是规范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重大资产购建、资产入库验收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和交回等日常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二是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三是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根据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及出租出借期等确定的审批权限,开展报批工作;严格按规定确定租价、期限,对外出租、出借价格必须通过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严格执行出租出借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出租出借台账制度。四是强化对所属企业的管理。鼓励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五是做好重大专项改革中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按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配套制度。二是规范资产信息化管理。强化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做好资产数据录入更新、出租出借登记和申报、资产报告编报等工作。三是落实资产备案管理。加大对资产处置和资产使用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出租出借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使用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四是建立常态化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年度资产管理自查和资产报告编制工作,按规定期限将资产管理自查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报送省财政部门及本部门(单位)所在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建立资产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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