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民函〔2015〕140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18号)规定,为做好2016年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为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镇(街、乡)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护补助。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完善申报材料。各地汇总申报项目后,形成书面报告(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各级申报文件需同时提供如下附件:
(一)《申请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1)、有立项的省、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要填报《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烈士纪念设施及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图片资料,有立项的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审核,联合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和汇总后,再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直接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省属单位直接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报。各级申报文件要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于10月16日前分别报送至省民政厅(计划财务处、优抚处)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邮寄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社保处。相关电子表格可从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http://www.gdmz.gov.cn/ 的“表格下载”,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和[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 省级财政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改造资金 资助项目申报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政厅 王 倩 020-83187389(传真)
曹晓敏 020-83349025 83382071(传真)
省财政厅 朱钢涛 020-83170353 8317093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