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头查”的通知(粤安办〔2015〕29号)
粤安办〔2015〕29号
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
冶金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回头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8个部门(以下简称省8个部门)联合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生产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今年以来,我省个别地市发生了冶金、陶瓷生产企业水煤气中毒事故,主要是企业未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审批及监护等制度导致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巩固去年开展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现就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生产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回头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4〕101号)列明的范围和重点、主要内容及各地部署的重点内容。侧重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立项建设方面: 冶金、陶瓷生产企业依法立项、审批以及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国土、环保、资源利用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 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制、考核制、全员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动火作业与交叉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应急预案与演练、安全投入、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环保等行业领域竣工验收、“三同时”和审验、审核情况及产业政策是否合规。
(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方面: 认真查找本辖区冶金、陶瓷生产企业存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并按照职能分工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挂牌督办企业落实整改、整治工作及监控措施。对《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4〕111号)指出的限期整改1235处隐患问题,对省8个部门联合执法检查15家企业存在154个隐患问题,要深入组织联合执法督查,逐一督办落实。
二、时间安排
(一)各地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4月-8月): 由各地市安委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牵头协调各级安全监管、质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国土、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联合参与,认真制订本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行动的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整改隐患和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仍未整改到位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地将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及联络人名单,于2015年8月30日前上报省安委办。
(二)省级督查检查阶段(2015年9月—10月): 省安委办将适时组织省8个部门,对各地市开展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原则上按照省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粤安监〔2014〕101号文,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第一组组长单位)、省公安厅消防局(第二组组长单位)、省质监局(第三组组长单位)为3个督查检查组组长单位,分别对2014年10月督查检查的佛山、肇庆、云浮市(第一组),清远、韶关、东莞市(第二组),河源、梅州、江门市(第三组)开展行政执法“回头查”行动,督促2014年检查的9个地市15家企业154个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请省8个部门各派1名负责同志(组长单位)或业务骨干(参与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省安委办。
(三)督查通报阶段(2015年11月): 各地市安委办要将组织“回头查”情况及时通报,提出要求。省安委办汇总各地执法检查和省级督查检查及“暗查暗访”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将其作为201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管理,并结合实际,制订行政执法“回头查”工作方案,明确执法主体、责任、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特别是对“回头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协调、依法处理,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处置解决,决不能一看了之、一查了之、一挂了之,必须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依法治理和彻底消除隐患。同时,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规范,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从法治制度上解决冶金企业冶炼炉特种设备及陶瓷、冶金企业水煤气使用违法违规问题,注重解决源头治本问题。
(二)落实责任,强化执法。 要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要求,全面落实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专业指导、行业管理、日常监管的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的责任。对于执法检查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宣传,推动落实。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回头查”行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党建要求,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职业危害教育,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现场作业、高风险作业和生产过程安全控制、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安全技术管理、全员安全教育等,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履职能力,推动企业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水平。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联系人:林裕斌,联系电话:83135381,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