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初中男生在女友家中约会5楼阳台坠亡

18.11.2015  21:13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余燕菱报道:韶关市新丰县一名初中男生在女友家中约会,阴差阳错,不幸意外从女友家所在的5楼阳台坠亡。11月18日,记者从新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坠亡男生女友及其父亲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赔偿男生父亲人民币18万多元。

据了解,2014年5月30日,新丰县一所中学读初中的17岁男生李成(化名)通过电话与女友陈欣(化名)联系之后,前往女友家中与她见面、聊天。当天晚上19时许,陈欣的父亲下班回家,因担心父亲发现两人的早恋关系,陈欣于是让李成躲藏在弟弟的房间。

当晚21时许,陈父进入儿子房间时,李成突然从里面窜出,被陈欣父亲追上并抓住。并不认识李成的陈父询问对方是不是进屋偷东西的,又询问陈欣是否认识李成,结果被陈欣否认,李成也没有说明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随后陈父踢了李成一脚,并且找来皮带将他双手捆绑。

就在陈父进卧房寻找绳子之际,李成企图逃走,但因铁门反锁,李成试图从阳台边绕过铁门下楼逃走,结果不慎从陈欣家所在的5楼阳台坠下,跌落至一楼后死亡。李成坠落后, 陈欣及陈父均没有下楼察看。

新丰县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受害人进行了死因鉴定,认定受害人系因意外高坠致颅脑、肺、肝等多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成父母认为李成的女友陈欣及陈父在事故当晚对李成实施了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导致李成坠楼身亡,对李成的死亡应负法律责任,故将被告陈欣及陈父告上法庭。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分担问题。

在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陈欣共同向陈父隐瞒相识、恋爱的情况,在受到陈父的强制措施后仍未表明身份而是选择逃跑,并且选择从无防护栏的阳台台面攀爬上铁门围栏的危险方式逃跑,以致不慎失足坠落。作为一个接近成年的青少年,应当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由此酌定对原告的损害,减轻被告陈欣、陈父40%的赔偿责任。

陈欣将男友即受害人带入家中,对其基本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男友被父亲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隐瞒与受害人相识、恋爱情况,见到男友采取危险方式逃走时也没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对男友死亡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陈欣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但陈欣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赔偿数额应先以陈欣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陈欣父亲对尚未成年的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控制措施,这些行为未明显超出一般人在遭遇可疑的陌生人夜间潜入屋内时会作出的正常反应,无伤害的故意,但造成了受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失足致死的后果,并在受害人坠楼后未下楼察看,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陈父对受害人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酌定陈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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