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规定应写进《劳动法》

07.04.2015  12:10

曾经,每天工作8小时,是十九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一个美丽的空想。曾经,职工每周只休息一天,星期六照常工作。直到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决定指出,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俗称“5天8小时工作制”。从那时开始,中国人民就有了“双休”,迄今已20年。

但是,这个“5天8小时工作制”从一诞生就有出生的尴尬:在《劳动法》中找不到对应条款。《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7月5日,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每周上班5天半。而《劳动法》仅仅施行不到半年,国务院就规定了“5天8小时工作制”。变化这么快,笔者只能点赞,感叹社会进步得太快了。

今年是《劳动法》施行20周年。《劳动法》一直保留着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多数单位实行的是“5天8小时工作制”,是以“5天8小时工作制”作为法律“正确”,并以此为标准来折算劳动者的时薪、日薪以及加班工资。“5天8小时工作制”实际上已经成为许多国人的法律“常识”。但《劳动法》却二十年如一日地保留着比“常识”多4小时的“时差”。对此,笔者只能感叹,劳动立法方面进步得太慢了。

在现实中,虽然“5天8小时工作制”已经成为法律“常识”,但关于44小时和40小时究竟哪个是“权威”,一直“见仁见智”,甚至有一些“认真”依法的外资企业,拿着《劳动法》振振有辞地说,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合法,其中的4小时不必支付加班费,并因此和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对此,并不能简单地骂一句“奸商”了之。事实上,44小时并非错误,40小时也不是权威的依据。因为《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普通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从法的效力位阶上来说,行政法规要低于普通法律。

劳动法》施行20年以来,一直没有修改,其中包括工时规定在内的一些条款,已经落后于现实需要,而与其相配套的专门法和下位法,却已经突破《劳动法》的规定,朝着劳动权益进一步实现迈出了大步。在纪念《劳动法》施行20周年的今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太应该谈谈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话题了,“双休”规定是时候写进《劳动法》了。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