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3瓶从香港带回的“双飞人” 他被判侵权赔7000元

26.12.20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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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网讯 大家熟悉的香港“双飞人”药水,原来只要在内地销售,便会涉嫌侵权。

  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佛山一商家因为销售从香港购回“双飞人”的类似药品,被位于江西的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商家赔偿7000元。法官提醒,即使侵权商品在中国香港享有商标权或者知名度,但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内地合法销售的依据。

  双飞人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多个相关类别拥有繁体、简体“双飞人”系列商标,累计申请的双飞人系列商标逾百件。

  卖了三瓶香港带回的“双飞人”被控

  据双飞人公司称,2018年7月,该公司发现佛山市某商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名称为“双飞人”且来源可能非法的类似产品,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双飞人公司认为该商店的侵权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万元。

  佛山某商店的经营者黎某则表示,因为亲戚牙疼,所以他才帮亲戚在香港带了3瓶被控侵权商品过来。双飞人公司来该商店购买药品时,这3瓶“双飞人”药水是放在抽屉里面的,没有摆放在货架上。

  黎某还提出,双飞人公司的涉案商标是在2000年后才注册的,而被控侵权的“双飞人”药水在此之前早已开始销售,商品外包装写着1838年开始在全世界销售。黎某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享有在先权利,应该是双飞人公司侵犯了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庭审中商店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判决:商家侵权应赔7000元

  禅城法院认为,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玻璃瓶身标签及说明书上突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已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经比对双飞人公司商标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文字排列方式有别或繁简体有别,但文字内容一致,且“双飞人”为臆造词,显著性高,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上述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双飞人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联,故构成商标近似。因此,商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禅城法院认定该商店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双飞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该商店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法官说法:商标具有地域性

  法官表示,该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在中国内地之外能够合法销售的药品在中国内地能否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内地以外所享有的商标权或者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内地合法销售的依据,也不是其否认侵权的合理抗辩事由。

  广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