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往何处去?香洲法院的“经验之谈”
“反家暴”往何处去?香洲法院的“经验之谈”
来源:南方日报
《反家暴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善“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淆的社会观念,形成爱家护家的社会氛围。但这仅仅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这部法律如何具体实施,是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问题。香洲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供参考。对家暴说不,下一步可以如何再出击?
执行保护令有赖于公安发挥作用
段莉红原以为,孩子的出生能改变与其丈夫尹力的感情状况,让他对自己好一些。但让段莉红失望的是,孩子才刚刚满月,丈夫又开始对其拳脚相加。
以后的日子里,段莉红多次报警,警察也对尹力屡次教育,但他的暴力行为却变本加厉。段莉红被逼无奈,向香洲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记者从香洲法院了解到,一般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并不会偶尔发生,即使法院发出保护裁定,施暴人仍然有可能予以违反。于是,家庭暴力的制止和干预就需要法院和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但双方职责如何具体协调,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据悉,在反家暴工作全国座谈会上,许多法院代表都曾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应更多交由警察完成,或至少更多地向其倾斜。
以香洲法院为例,虽然此处构建起了“法院+公安”的联动机制,但在保护受害人方面时效性仍需加强。法官的本职工作毕竟只是审判,侧重于家暴行为的事后干预和处罚。
“当家暴发生时,受害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还是报警。因为只有警察才能对施暴人进行即刻干预。”代敏坦言。所以,法律在后续具体操作时可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受害人举证责任标准可适时降低
“他赌博没钱,就问我要。我不给,他就拽着我的脖子,将我拖至卧室,拿走我包里的钱。我立马就报了警。”在香洲法院的一起案件中,疑似受害人吴萍芳边说边拿出当晚的报警回执和颈部红肿、渗血的伤照。但她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伤害是由丈夫孙亚丰造成的。
对此,孙亚丰也回应说:“颈上那些伤不是我弄的。当晚我只打了她一巴掌,这怎么算家庭暴力。”但孙亚丰也拿不出任何证据。
实际上,由于家暴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证据认定也因此成为审判难点。《反家暴法》只明确将公安出警记录、告诫书等列为家暴事实认定依据。除此之外,并无进一步指引。
几年的试点工作让香洲法院总结出了一些证据认定上的经验,并在符合涉家暴案件规律的基础上,实行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审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但这要求受害人在遭受暴力伤害后提供直接目击证人,或录音录像等信息。针对家暴案件的特殊情况,如此举证常常将受害人置于极为被动的境地。
为此,香洲法院在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的同时,只要求受害人证明自己受伤、指认施暴人、作出符合逻辑的受伤经过陈述。三步过后,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对方,由对方证明伤害非自己造成。
以吴萍芳的这起案件为例,她本人已指认孙亚丰为施暴人,照片和报警回执也证明自己受伤,并且作出了符合逻辑的陈述。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孙亚丰身上。最后,香洲法院综合案件材料认定孙亚丰构成家庭暴力,判处离婚,并发出保护裁定。孙亚丰本人也未提出异议。
记者了解到,香洲法院的这一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效果。虽然受害人的举证标准降低了,但案件却很少会被上诉,少数上诉的案件也基本维持原判。
未来可将“性暴力”纳入家暴范围
天才刚刚亮,刘蔚玲便冲进了珠海市区离家最近的派出所,对民警哭诉说,我被丈夫强奸了。
可是双方还是夫妻关系,这该如何是好?现场民警有些为难。他们叫来了刘蔚玲的丈夫田晓钟,对其进行讯问。田晓钟在承认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后,悔罪态度明显,经民警劝和,这件事便得到解决。
然而没过多久,田晓钟就再次对刘蔚玲拳脚相加。刘蔚玲被逼无奈,来到香洲法院起诉离婚。这起案件最终认定田晓钟构成“性暴力”,证据便是派出所讯问时所作的笔录。
但施暴人主动承认性暴力的情况着实少见。大多数时候,类似案例到了法庭上,可能施暴人一否认,案情就纠缠不清。一方面,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施暴人可能未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且此种伤害也不易证明。另一方面,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屈辱或精神痛苦却非常严重。
在2008年最高院出台的涉家暴审理指南中,“性暴力”被明确予以列举。《反家暴法》的文本却未见这三个字。但这部法律在界定“家庭暴力”时以“等”字留下解释空间,为以后适时纳入“性暴力”留下余地。(文中家暴案例人名均为化名)
(南方日报记者 崔森 通讯员 张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