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良法更要善用

09.03.2016  11:14

  ■黄义涛

  本报报道,3月1日起,中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反家暴法》有什么亮点?家暴受害者如何用新法律武器维权?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受封建思想影响,此前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加上很多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默默忍受。反家暴法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该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善莫大焉。

  笔者认为,反家暴法有两大亮点:其一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家暴一方受害者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其二是反家暴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重要的是,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以前,法院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因为单凭一方口述难以认定存在家暴行为,如今有了反家暴告诫书后法院以此认定家暴将有章可循。

  反家暴法的施行可在一定程度上遏止家暴的发生,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暴的社会化治理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形成社会合力进行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通俗的宣传方式,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全民反家暴的责任意识和风气,震慑施暴者,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