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公司饭堂采购有“猫腻”遭解雇

23.09.2014  16:36

   员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其反映的问题并无真实依据。

  公司饭堂员工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材料称饭堂采购管理存在问题,及某员工存在抬高物价、虚报数量、降低品质、贪污员工伙食费等行为,公司认为该员工散布谣言攻击同事,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该员工将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该员工反映的问题并无真实依据,已达到了造谣中伤的程度,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

   案情:

  员工“上书”后被解雇

  原告肖某于2003年入职东莞市东坑镇某电子公司,担任厨师。2013年5月7日,公司以肖某“不尊重下属劳动成果并私自摧毁引发矛盾”为由,对其作出了记大过的处分,并撤销了饭堂管理员的职务。2013年9月6日,肖某向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品质课、制造课等部门的课长共计八人提交了《关于管理部采购的几点改善方案》。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映某员工一人采购、验收、签字结账,程序不符,没有监督,并提出建议;反映某员工采购五金等材料存在严重价格问题,并进行列举;反映“饭堂买菜由某两名员工合伙、抬高物价、虚报数量、降低品质、贪污员工伙食费每天不少于200元-300元”、“虚报食物数量、掺杂死虾、虚报加班费、欺上瞒下”等内容。肖某要求公司对该员工进行调查处理。

  2013年10月14日,该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查后以肖某“散布谣言影响员工和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攻击、诬蔑、辱骂同事、主管或者保安人员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雇,并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肖某后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驳回了肖某的全部申诉请求,肖某不服,遂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

  是合理建议还是造谣攻击?

  庭审中,肖某一再表示自己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并基于工作的职责,才向公司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该公司则认为肖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投诉的内容真实,其行为不仅仅是提建议,而是对同事的恶意造谣和攻击。

  肖某以上陈述完全是凭自己猜测,并无真实依据。因此,肖某的行为即便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也已经构成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该公司解雇肖某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主审尤法官通过该案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根据自己的揣测将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直接指名道姓地对他人进行客观负面攻击和评价,是属于造谣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涉嫌违法。如本案原告肖某当时写该份材料的出发点也许确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